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企业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正确处置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生产经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综合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1.3.1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集团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2 事故的类型、级别 A 类型
a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坍塌、雷击、泥石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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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生产安全事故:包括铁路行车事故、高空坠落、物体打击、
坍塌、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车辆伤害、触电、火灾、爆炸事故、冒顶、片帮、瓦斯爆炸、火工品爆炸、压力容器爆炸、透水、突泥、灼烫、淹溺等;
c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传染病
疫情,中暑以及其它严重影响企业员工健康的事件等;
d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指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B 等级
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或事故,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特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IV)四个级别。
a I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事故。
b II级(特大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
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事故。
c III级(重大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
伤(中毒)30以上、50人以下,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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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故。
d IV级(较大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
以下,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实际情况,事故分级将适时做出调整。 1.4 应急预案体系
集团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个层次构成。综合应急预案由集团公司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子分公司、集团公司项目经理(指挥)部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由子分公司项目部编制。
1.5 应急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1.5.2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根据重大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负责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3 集中领导、统一指挥,条块结合。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要各司其职,有组织地开展事故处置活动。事故现场设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实行属地为主,上下联动进行事故处置活动。
1.5.4 信息准确、运转高效。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法人和项目经 理(指挥)部的经理或指挥长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相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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