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若

干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委发[2009]2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26 【实施日期】2009.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宁委发〔2009〕22号 2009年3月26日)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南京走在新一轮科学发展前列,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为在南京掀起新一轮创业创新热潮,大力推进民营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使南京民营经济发展走在全省、长三角和全国前列,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政务高效、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引导民营经济从主要依靠数量扩张向更加注重质量提高转变,从主要依靠投资拉动向更加注重创新驱动转变,从相对分散向更加注重集群式发展转变,力争经济总量有新突破、发展领域有新拓宽、增长方式有新转变、产业布局有新调整、企业素质 1 / 4

有新提高、服务方式有新改进,促进民营经济新一轮腾飞,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

展聚集更强的发展动力。 二、发展目标

(一)发展规模目标: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12年,民营经济占全市GDP比重从2007年的35.5%提高到40%以上;民营经济税收年均增长18%以上,占全市税收比重从2007年的34.6%提高到40%以上。

(二)企业发展目标:到2012年,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超35万户,其中私营企业超14万户;力争有20-25户企业进入省百强民营企业,有5户企业进入全国百强民营企业。

(三)技术创新和品牌目标:到 2012 年,民营企业中获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超过120家,占全市比重达到60%以上,专利拥有量占全市工业企业的70%以上。在全市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比重超过80%;在全市获得国家、省、市驰(著)名商标及名牌产品中,民营企业所占的比重超过90%。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放开经营领域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市场准入登记,真正做到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企业平等进入。对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均允许登记,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另行设立前置审批条件。 支持自然人与企业法人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公司和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等投资公司,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和联营等方式,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有关部门可将投资权、建设权和经营权一并授予符合特许经营资格的民营企业。 2 / 4

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参股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企

业,与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兴办除法律法规限制以外的各级

各类教育事业。探索建立非公有制的教育基金会,充分发挥基金会的作用。 支持民营企业兴办民营医疗机构,多渠道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扩大医疗卫生服务供给。

支持民营企业拓宽经营领域,加快发展服务外包、综合商社、国际保理、国际物流、非金融租赁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放宽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允许以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放宽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 放宽新型企业组织注册登记。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注册登记。

放宽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企业组织注册登记。对申请人申请开办商品市场、要素市场、专业企业市场和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市场实体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及时办理注册登记。

按照“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积极探索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改革。支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 (三)鼓励各类人员自主创业

鼓励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业。经单位同意,上述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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