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学原理复习归纳

1、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都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2、税收产生的原因一是国家的产生和存在;二是私有财产制度的存在和发展;三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的需要;四是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 3、税收产生的四个阶段

① 自由贡献时期。在奴隶时期,国家的赋税主要来自诸侯、藩属自由贡献的物品和劳力。从税收的法制观点看,这种以国家征税权和纳贡者自由纳贡相结合的方式所取得的税收,只是一种没有统一标准的自愿捐赠,还不是严格意义的税收,只是税收的雏形阶段。

② 请求援助时期。随着国家的发展、君权的扩大,财政开支和王室费用都随之增加。单靠自由纳贡已难以维持,于是封建君主设法增加新税。特别是遇有战争等特别需要,封建君主更需要开征临时税以应急需。当时,由于领地经济仍处主导也位,王权有一定的限制,课征新税或开征临时税,需要得到由封建贵族、教士及上层市民组成的民会组织的承诺。

③ 专制课征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封建国家实行了中央集权制度和常备军制度。君权扩张和政费膨胀,使得国君不得不实行专制课征。一方面笼络贵族和教士,尊重其免税特权,以减少统治阶级内部的阻力;另一方面则废除往日的民会承诺制度,不受约束地任意增加税收。税收的专制色彩日益增强。

④ 立宪协赞时期。取消专制君主的课税特权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内容之一。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废除封建专制制度和教会的神权统治,实行资产民主制和选举制。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不论是采取君主立宪制,还是采取议会共和制,一般都要制定宪法和法律,实行法治,国家征收任何税收,都必须经过立法程序,依据法律手续,经过由选举产生的议会制定。君主、国家元首或行政首脑不得擅自决定征税,人人都有纳税义务,税收的普遍原则得到广泛的承认,公众有了必须依照法定标准评定课征的观念。 4.税收的基本概念

税收的定义: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1)税收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2)现代社会政府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3)政府征税依托的是公共权力并借助法律形式来进行

5.税收的职能 (1)财政收入职能。 (2)实现社会公平职能。

(3)调节经济运行职能,宏观上保持经济稳定,微观上促进资源的配置 6.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

⑤ 平等原则:指国民应按其在国家保护下所获收入的多少来确定纳税的数额。“一国国民,都必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点评:斯密的税收公平思想倾向于受益原则,但倾向于按收入而不是按财产来确定税收。

⑥ 确定原则:国民应纳税额及缴纳方式(时间、地点、手续等),都应清楚明确,不要轻易变动。“各国民应当完纳的赋税,必须是明确的,不得随意变更。完纳的日期、完纳的方法、完纳的数额,都应当让一切纳税者及其他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

⑦ 便利原则:指政府征税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应尽量从简,让纳税人感到便利。“各种赋税完纳的日期及完纳的方法,须予纳税者以最大便利”。

⑧ 最少征收费用原则:指税务部门征税时所消耗的费用应减少到最低程度,使国家的收入额与纳税人所缴纳的数额之间的差额最小。“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得的收入”。

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经济自由发展,作为“守夜人”的政府不干预或尽可能少干预经济的客观要求。

7.瓦格纳的“四端九项”税收原则: (一)财政政策原则(财政收入原则):

① 收入充分原则——税收收入应能充分满足国家财政支出不断增长的需要。

② 收入弹性原则——即税收收入要有弹性,要能够随国家经济的发展而增长,并随财政支出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国民经济原则:

① 慎选税源原则——税源的选择应有助于保护资本,不应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主张以国民所得为税源,而不能以资本所得和财产所得为税源。

② 慎选税种原则——税种的选择应考虑税负转嫁问题,尽量选择难于转嫁或转嫁方向明确的税种。即税种最好选择不易转嫁的所得税,使税收负担归于应该负担税收的人。 (三)社会正义原则:

① 普遍原则——税负应遍及每一个社会成员,人人有纳税义务。(对一切有收入的国民,都要普遍征税。) ② 平等原则——应根据纳税能力的大小征税,通过累进税、免税等措施,达到社会正义目标 (四)税务行政原则:

① 确实原则——税收法令确定无疑,且不得任意变更,并明确告知纳税人。(纳税的时间、方式和数量等应预先规定清楚)

② 便利原则——征税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尽量简便,应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 ③ 省费原则——即征收管理的费用应力求节省 8、税收的财政原则

① 充裕原则:是指税收应当能够为政府活动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充裕原则实践要求:

? 通过税收获得的财政收入应当能够充分满足一定时期财政支出的需要。 ? 政府要选择税基宽广、税源充沛、收入确实的税种作为主体税种。

? 税率应适当,过高的税率有时非但不能增加税收收入,反而有可能减少税收收入。 ? 严格税收征管,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减免。

? 充分原则并不意味着税收收入越多越好,应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标准,从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的角度来评判税收收入的规模。

②弹性原则:是指税收收入应当能够随着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以满足长期的公私产品组合效率的要求。 税收弹性系数:税收收入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间的比率。ET??T/T

?Y/Y? 税收弹性系数的大小,具体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税收收入对经济变化的灵敏程度: 当ET>1时,表明税收富有弹性,不仅税收收入增长快于经济增长; 当ET=1时,表明税收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

当0<ET<l时,表明税收收入增长速度落后于经济增长速度;

当ET=0时,表明税收收入对经济增长没有反应

? 优良的税制应当使税收收入富有弹性,以便无需通过经常调整税基、变动税率或者开征新的税种,就可以使得财政收入能与国民收入同步或更快地增长,从而保证不断增长的财政支出需要。

9.税收的公平原则。政府征税要使不同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泡保持平衡。

①受益原则:指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享受利益的多少而相应地纳税。

① 受益原则的分类

? 一般受益原则:每个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应当与他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相一致。 ? 特定受益原则:要求对政府服务的特定使用者课征税收或收取费用。

? 间接替代征收原则:直接衡量纳税人从某种公共产品和服务中得到多少利益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所以在许多场合下,以间接替代的方式来实现受益原则。如,征收汽油税、汽车税作为对公路使用的间接替代征收。 ② 受益原则在实践中的局限性:

? 受益原则在现实中的应用,受到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固有的共同消费性的限制。 ? 受益原则无法解释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 税收负担按受益原则进行分配在总体上是行不通的,按受益原则征税只能解决税收公平的部分问题,而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②支付能力原则原则之客观说三种税基(收入、财产、消费支出)各自的利弊

① 收入之利:收入体现了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对经济资源的支配权,它决定了纳税人在特定时期内增添财富或增加消费能力,所以收入通常被认为是衡量纳税人支付能力的最好标准。

收入之弊:第一,纳税人的收入一般是以货币收入来计算的,而许多纳税人除了货币收入外,还有一些实物收入。实物收入的取得,也意味着纳税人实际支付能力的提升。对实物收入不征税,显然是不公平的。然而在具体的征税活动中,又缺乏一个度量不同形式实物收入的客观标准;第二,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渠道有多种,既有勤劳所得,也有不劳而获的意外所得或其他所得,如若对不同来源渠道的收入不加区别来征税,也有失公平;第三,纳税人支付能力的确定,还收其他一些情况的影响,如对个人收入征税,一个单身汉的支付能力与一个有着同等收入但需要抚养子女的人的支付能力明显是有差别的。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