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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
(试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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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2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 3 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 4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 5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 6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 7 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 8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 9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 10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 11 大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 12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 13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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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将养护修理人员分离后的水库和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中从事公益性工程管理、运行、观测等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
涝区管理单位和无堤防工程的河道管理单位,其岗位设置和定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为合理设置岗位和岗位定员,本标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的实际,将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分别划分了相应的定员级别。
1.0.4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工作量定员”的原则定岗定员。
1.0.5 本标准将大中型水库、水闸、灌区、泵站和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水政监察、运行、观测和辅助类等八个类别。将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运行维护和辅助类等五个类别。
1.0.6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设置水政监察岗位并履行水政监察职责。
1.0.7 辅助类岗位未作具体规定,其岗位定员按其他各类岗位定员总和的一定比例确定。
1.0.8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中党群机构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1.0.9 管理多个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其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水政监察及辅助类岗位应统一设置,运行、观测类岗位按需要设置。
1.0.10 管理多个水库和大中型水闸、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其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及水政监察等五类岗位定员总数,按单个工程上述五类岗位定员总数最大值为基数,乘以调整系数确定,调整系数为1.0~1.3;运行、观测类岗位定员按各工程分别确定后相加。
其中,管理多座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单位,其单位负责、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等三类岗位定员总数,按单个工程上述三类岗位定员最大值为基数,乘以调整系数确定,调整系数为1.0~3.0;运行维护类岗位定员按各工程分别确定后相加。
1.0.11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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