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工程电子报批技术指引(建筑面积的计算)

广州城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电子报批技术指引

1、总则

1.1 为保证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审查的准确性,提高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审批效率,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确立了实施建设工程电子报批的审批制度。本指引具体说明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及电子文件的处理方式,以供建筑工程设计人员参考。 1.2 本指引适用于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中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设计方案的调整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调整四类业务处理。

2、建筑指标审查概要

2.1建筑工程审查以建筑项目为基本单元,对每一个建筑项目出两份建筑指标,指标分为:建筑功能明细表及建筑面积明细表两种类型,详见附录1《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附录2《建筑面积明细表》。

2.2建筑项目的划分

2.2.1具有相同地上层数的若干幢建筑实体可划分为一个建筑项目,不同层数建筑实体可划分为多个建筑项目;

2.2.2对于裙、塔楼结构,虽裙楼和塔楼层数不同,除2.2.3情况以外,一般作为同一项目对待,不划分为两个项目;

2.2.3裙楼和多幢塔楼组合结构中,塔楼中有不同层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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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层数相同的塔楼与裙楼地下室划分为一个项目,其余塔楼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项目。

2.2.4裙楼和多幢塔楼组合结构中,塔楼中虽有不同层数的,但如塔楼为连体结构,无法分隔,此时可作为一个项目对待。

2.2.5 同一塔楼中有不同层数的,只作为一个项目对待,不划分为多个项目。 2.3建筑功能明细表说明

2.3.1项目名称。项目命名格式为:“建筑性质(建筑编号,<裙房> <连体>”,后两项为可选信息;例如:“商业、住宅楼(自编号A、B栋,裙房连体)。建筑性质可从十一大类建筑项目中选择,包括:商业、住宅、办公、学校、科研、厂房、仓库、体育、公建、市政配套、其它。只有在建筑项目为一个独立用地的公建单体楼时才可选用“公建”作为项目名称。

2.3.2幢数。计数原则是指一个楼梯入口为一幢,如为多楼梯入口但明显为一个连体的建筑(无分隔逢)也可计算为一幢。

2.3.3建筑规模

2.3.3.1含总建筑面积及地上、地下分项面积。总建筑面积指一个建筑项目地上、地下所有建筑面积的总和,其数值等于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也等于建筑功能明细表中列明的主要功能,公建配套、其他功能三大类面积总和。

2.3.3.2 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分别指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面积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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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建筑面积计算的范围以及面积计算的比例的规定,详见附件3:《建筑工程规划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概述》

2.3.4建筑层数。

2.3.4.1一个建筑项目按自然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计算的地上最高层数和地下最低层数;对于地上层数,如果建筑项目中有跌级设计的,则应注明跌级部分的层数,例:最高层数为20层,跌级为16层,写为:20层(部分16层);

2.3.4.2 如楼层中设臵小于1/2楼层面积的,且层高大于等于2.2米,该层可视为夹层,接上例另有1层夹层,写为:20层(部分16层,另设1层夹层);

2.3.5主要功能

2.3.5.1功能名称。指十大类建筑项目,包括:商业、住宅、办公、学校、科研、厂房、仓库、体育、市政配套、其它,禁止随意自行命名。

2.3.5.2建筑面积。指该主要功能的建筑面积,包含墙体面积。主要功能的面积均需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之中。

2.3.5.2.1 住宅建筑面积包含阳台面积,封闭阳台以全面积计算,不封闭阳台以半面积计算,阳台部分不包含相邻住宅部分的墙体;

2.3.5.2.2 商业面积包含地上、地下除规划要求配套公建项目外的所有商业性质用房的面积;餐厅、会所等商业用房除非单独报建,否则不另列,统一计入商业面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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