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中期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内卫财字[2014]6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01.23 【实施日期】2014.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价工作的通知

(内卫财字〔2014〕67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掌握我区“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实施进度,推动规划任务的贯彻落实,为制定“十三五”卫生事业规划提供依据。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主要内容

(一)评价规划的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附件1)。包括健康状况、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卫生监督、医疗保障、卫生资源、医疗服务和卫生费用等方面指标。 1 / 3

(二)评价卫生服务的指标完成情况(附件2)。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

保障、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及卫生体系建设等方面指标。 (三)评价队伍建设和卫生信息化建设情况指标(附件2)。 二、评价方法

(一)以量化分析为主,采取上下评价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面上评价”和“点上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客观反映规划实施进展情况。

(二)以2013年未数为中期数据,对照“十二五”主要任务和目标,客观评价规划执行进度,总结检验,查找不足,提出“十二五”后二年的重点任务。

(三)分工负责,全面开展评价。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牵头,并明确各处室承担的评价任务,共同开展全区的评价。各盟市按照自治区要求负责对本地区规划的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卫生厅。 三、任务分工 (一)主要指标

1.人均预期寿命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1岁 (规财处负责) 。婴儿死亡率降低到12‰或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到14‰或以下,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22/10万或以下(妇幼处负责)。

2.疾病预防控制。法定传染病报告率提高到95%或以上,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一定范围,全人群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率控制在6.5%或以下,以苏木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或以上,重点慢性病防治核心信息人群知晓率提高到50%或以上(疾控处负责) 。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提高到40%或以上(基卫处负责)。

3.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提高到80%或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提高到85%或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提高到98%或以上(妇幼处负责)。 2 / 3

4.卫生监督。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90%或以

上 (食卫局负责) 。

5.医疗保障。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基卫处负责)

6.卫生资源。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1.88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达到2.07人,每千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规财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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