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12]4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在推广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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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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