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一氧化碳超限管理规定

附件4

井下一氧化碳超限管理规定

下一氧化碳超限,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具体措施

(一)严控胶轮车尾气管理。

1.实行特种车辆(装载机、三轮车、胶轮车、叉车等车辆)入井审批制度,明确车辆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时间、行走路线、现场监管责任人等,实现井下特种车辆使用的有效管控。

2.所有入井车辆必须经过通风钻探工区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合格方可入井,超标车辆严禁入井。

3.严格控制井下各巷道内车辆总量,由通风钻探工区根据各巷道配风量进行核算,常州科室根据核算的数量合理安排运行车辆,并在每天调度会上进行汇报。

4.车辆入井后严格按照《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行及考核管理办法》行驶、使用,做到停车熄火、文明行车,杜绝车辆拥堵的现象出现。

5.车辆驾驶人员入井必须携带一氧化碳便携仪(其他便携仪携带按照相关文件执行),一氧化碳便携仪报警超过50ppm时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待报警取消后方可开启车辆。

为严格车辆尾气及管理,防止由于尾气排放及烧焊等造成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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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对现场车辆进行管控,合理安排车辆作业,现场一氧化碳超限达50ppm时必须停止车辆作业,待报警取消后方可启动车辆作业。

(二)严格烧焊管理

1.合理控制井下各单位电气焊,杜绝在井下因加工管路而从事电气焊作业。

2.严格电气焊措施管理,现场监管人员必须认真落实电气焊措施。电气焊设备不完好、现场不具备施焊条件、措施签字不全、现场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违反烧焊管理规定的严禁施焊。

3.施焊及焊后留守人员必须佩带氧气、一氧化碳、甲烷便携仪,施焊期间必须有施焊单位副经理以上人员全程现场盯防,瓦斯检查员、安监员现场检查,一氧化碳超限必须立即停止施焊。

二、明确责任

(一)常州科试作为无轨胶轮车的运营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运行、检修、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通风钻探工区负责不定期对井下运行车辆尾气情况进行抽查,一周全面检查一次,并记录检查结果,发现车辆尾气超标的,立即升井,停止使用。(监测标准:发动机由怠速加速至70%额定转速,维持60秒后降至怠速;一氧化碳便携仪放置在排气筒正后方20mm处待发动机维持怠速15秒后开始读数,读取30秒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取平均数为测量结果,测量结果大于500ppm视为尾气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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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测通防部负责督促通风钻探工区对尾气排放的检测落实情况,并对检查记录进行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四)机电管理部负责督促车辆单位对所管理车辆进行定期检修、维护,并有记录可查。

三、责任追究

(一)车辆管理存在以下情况,对责任人处以300元、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1.井下发现不完好车辆入井造成车辆尾气超标的按要求对车辆驾驶人员、常州科试车辆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2.车辆入井未办理申请或未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3.停车不熄火、不按规定行车造成堵车;

4.CO超限司机不执行停车熄火命令、车辆使用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

5.井下车辆总数已超过核定总量后,不办理入井申请的车辆入井对车辆驾驶人员、井口检身人员进行处罚。

6.因车辆管理不到位致CO超限24ppm且时长达1小时以上或超限80ppm以上。

(二)井下烧焊存在以下情况的,对相关责任人300元处罚、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1.电气焊措施审批、签字不全;

2.电气焊设备不完好、电气焊人员无证上岗;

3.现场无沙箱、灭火器,消防水管未接至现场,施焊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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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洒水作业或撒布范围不足;

4.施焊过程中造成CO超限24ppm且时长达1小时以上或超限80ppm以上;

5.CO超限仍继续作业,对停止施焊命令不予理睬; 6.施焊后未安排人员值守或值守时间不足; 7.施焊人员未佩戴氧气、一氧化碳、甲烷传感器; 8.现场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气瓶泄露; 9.其他违反电气焊管理办法的。

(三)因风量不足,造成CO超限24ppm且时长达1小时以上或超限80ppm以上,给予通风技术人员各300元处罚,给予通风钻探工区科级管理人员各5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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