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

【1】某市个体工商户甲与某啤酒厂签订了一份啤酒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啤酒厂依约将啤酒运到甲的批发点。甲在搬运过程中,一瓶啤酒发生爆炸,啤酒瓶碎片击伤了甲的左眼,经该市人民医院检查确定甲为眼角膜穿孔。啤酒厂只答应退货,但不愿意赔偿甲的医疗费、停业损失费等。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啤酒厂赔偿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停业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 问题

1、啤酒厂的违约行为属于哪种形态? 2、啤酒厂是否应对甲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啤酒厂应该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本案啤酒厂交付不合格产品导致酒瓶爆炸伤害甲某,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因此,受害人甲请求权之基础有两个:一是违约损害赔偿,一是侵权损害赔偿,但只能择一行使,道理在于民事责任以填补损害为原则,以惩罚为例外,若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会获得双倍赔偿,所以《合同法》规定在出现责任竞合的时候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追究违约人的责任。本案中甲与某啤酒厂订立啤酒买卖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但是啤酒厂却提供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啤酒。由于啤酒厂的行为造成了甲左眼角膜穿孔的人身伤害,治疗该眼花费了大量的金钱。甲或依照《合同法》的规定选择要求啤酒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依照《民法通则》要求啤酒厂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当事人遇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究竟主张哪一种请求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这就要视具体案件来进行具体选择。因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有区别。这区别主要表现在:(1)构成要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合同的当事人只要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且无免责事由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没有损害事实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2)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过错只是个别合同的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而侵权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有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3)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除财产责任外,还包括非财产责任,即精神损害赔偿。(4)举证责任不同。违约案件的诉讼中,受害人应就对方有违约行为提供证据。如果有损失,应就损害的大小以及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除此不需要其它证明。违约人要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就应该提供自己没有违约的证明,或者证明自己的违约是由不可抗力导致。否则,违约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该侵害系侵害人行为所致。对于过错责任,侵害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来使自己免责。对于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对方无关,或者对方是由于他自己的主观过错导致受害。否则,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正是因为在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方面有重大差别,当事人以何种理由提

起诉讼影响很大,甚至决定其是否能胜诉。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有利于当事人充分地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途径追究对方的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费损失共计1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于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分析:

(1)损失由乙承担,根据在于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2)小牛由乙享有所有权,理由在于合同法第163条规定。 (3)损失由乙承担,根据在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4)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因为在牛款付清之前,乙未取得牛4的所有权,(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此时,乙为无权处分人,乙与丁签定的转让牛4的合同为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其效力为效力待定合同。

(5)丁能够取得牛4的所有权,丁为善意取得牛4之人,丁不知甲保留所有权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且乙已支付牛4给丁。

(6)租赁协议有效:租赁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乙无所有权不妨碍其租赁牛5给戊使用。租金作为法定孳息,其归属于乙所有。根据在于合同法第163条。

【8】新达公司与山川厂于2005年12月30日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新达公司租用山川厂5台卡车拉运土石方,租赁期为1年,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次年2月1日,新达公司收车后未付租金,山川厂两次书面通知新达公司按约付租金,并言明逾期将依约解除合同,但新达公司仍未付。同年6月山川厂单方通知新达公司解除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达公司赔偿其损失1万2千元。 问题:

1、山川厂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山川厂的请求能否支持? 参考答案:

1、山川厂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

2、山川厂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要看租赁合同中如何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山川厂应对其遭受的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证据充分,法院应当支持,反之,则法院不予支持。

【9】2007年1月1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一项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承租人在签定租赁合同时不知道该房屋已被抵押,合同履行了6个月后,法院通知承租人,该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因无法尝还贷款,债权人起诉,法院裁定拍卖该房产,拍卖所得用于尝还债务。2007年9月该房产被拍卖,法院下达了文书将该房产所有权判给第三方,于次年(2008年)5月份办完房产证交接手续。之后并未与承租人签定任何租赁合同,也未及时处理租赁后续事宜。2008年10月新房主找到承租人索要2007年9月至2008年10月的房租,承租人以原合同没有终止且并未与新房主签定任何协议为由,拒绝付款,同时对新房主的受益日期表示疑义。

资料:房屋至被拍卖后,原房主(出租人)已无法找到。 问题:

1、新房主的受益日是法院判决书时间还是房产证办理的时间? 2、承租方可否拒绝新房主的付款要求?

3、新房主是否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后续事宜该如何办理? 解答:

1、是依据法院的判决书来确定所有权取得时间。根据《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承租人不得拒绝新房主付款请求。根据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之原理,原租赁合同对新房主有约束力,但因房屋所有权已归新房主,所以承租人应向新房主交付租金。

3、根据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之原理,原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故对新所有人具有拘束力,所以,新房主不得解除合同。

原租赁合同期满后终止,但承租人与新房主之间可以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0】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1)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2)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3)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丙、丁、戊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假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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