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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农保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作者:习亚哲
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3年第03期
摘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推行以来,河北省在制度建设及运行方面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也显现出立法不规范、资金来源不充足、制度不具体、发放力度低等问题。为促进河北省新农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应完善立法责任,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完善基金来源保障,逐步调整养老金保障水平。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河北省;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老龄化社会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3-0087-03
随着中国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尤其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养老保障十分薄弱。国务院于2009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是继取消农业税和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后,国家推出的又一项重要惠农政策。截至2012年底,河北省已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的全覆盖,新农保制度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河北省新农保制度仍存在制度吸引力不足、保障效果欠佳、资金积累不足等问题,影响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为保障新农保的稳健性与制度结构的优化,本文提出若干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为促进河北省新农保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一、河北省新农保制度运行状况
按照国家总体部署,河北省对如何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做出具体要求,于2009年11月正式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
2009年河北省在18个县区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涉及农村人口683.3万人次。截至2011年底,河北省先后有3批106个县纳入国家新农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居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从2012年7月1日起,河北省最后66个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至此,河北省172个县(区、市)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与此同时,原本“城乡有差”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将统一按照城居保标准执行,实现城乡养老保险无差别。参保人可根据个人意愿在大框架下选择参保档次,目前居民缴费档次统一确定为100元~1 000元10个固定数额的档次。原本在农村实行的家庭联动机制也予以废止,老年人的养老金领取不再与子女缴费挂钩,自2012年7月1日起对所有超过60周岁老年人均统一发放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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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补助看,中央财政负责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市、县(市)政府对缴费的参保人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每年代其缴纳81元养老保险费。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目前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市)区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河北省全省172个试点县(市、区)共有3 334.57万人参保,参保率达到95.77%,共有789.71万6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人领取了养老金,基金支出总额为49.12亿元。
二、河北省新农保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立法规范
要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就要有完善的法规制度作保障。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大都是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推行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特点。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没有一部能从整体上专门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依据民政部下发的基本方案和各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性文件,先是靠原民政部1992年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来推动工作,后来下发了《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点》《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2009年)等一系列相关政府文件,这些文件只是以通知形式印发到各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弱。 (二)资金来源不充足
从我国及国外的实践经验看,财政支持是否切实到位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是否高效和可持续性的主要决定因素之一。也就是说,要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财政难脱其责。从实际情况看,相对于老农保,尽管政府角色由过去的“政策支持”转变为“政府补贴”,但政府补贴的额度偏低,与城市水平有较大差距。当前,中央财政给60岁以上农民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与农民消费需要相比标准过低;河北省各县市基本实行地方政府向投保农民补贴30元的政策,该补贴力度与农民的期望值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另外目前各级政府尤其县级政府的财政资金压力较大,新农保资金能否真正落实到位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而政府财政补贴,是诱导农民参保的重要因素,财政资金能否到位直接影响农民的参保意愿。尤其是对较高层次缴费给予补贴,可以促使农民选择较高档次参保,是有效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所以,财政资金来源不充足,势必会影响农民的参保意愿,影响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影响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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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政府补贴不足,新农保的缴费档次水平也较低。河北省根据国家要求将缴费水平分为每人每年100元~1 000元10个档次。大概进行一下测算,假设参保人从16岁便开始缴费,缴费档次为最高的1 000元,那么到60岁时,他的缴费总额为44 000元,再加上政府每年补贴的30元(合计1 320元),个人账户总金额为45 320元,根据目前的发放办法,60岁以上农民月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总额÷139,如果不考虑较低的利率及其他增值因素,60岁以后其个人账户中能领取的养老金326.0元,加上基础养老金每月能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为381.0元,这远远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养老金水平。而从试点实际缴费情况来看,农村居民大都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按以上假设预期养老金领取额度仅为86.7元。缴费档次设计水平较低,可以增强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降低其缴费难度,但也会严重影响新农保基金积累和将来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若不及时调整,新农保在运行几十年后,养老金的发放可能会出现像旧农保所支付的养老金一样,低得不值一提,这种预期会直接影响着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目前的新农保制度对村集体补助缺乏硬约束,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水平整体不高,很多村集体,几乎没有能力为农民参与新农保提供资金支持,大部分农民得不到集体补助,也会影响新农保基金积累及可持续发展。 (三)制度规定不具体
河北省政府通过的实施意见,在具体制度设置上并不具体,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激励机制责任划分不明确。河北省新农保在激励机制责任的划分上,并没有对如何给予参保农民适当补贴做出明确规定;省、市、县的责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没有对村集体给予参保农民补贴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乡村企业给予务工农民缴费补贴做出详细说明。二是农民缴费激励规定不详细。可以说河北省在新农保制度框架设计中是体现了缴费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农民,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但是没有进行具体设置,缴费档次与补贴档次之间,以及缴费年数、档次和基础养老金发放额度之间的关系缺乏明确界定。由于无强制性,大多县市不会在此方面增加投入,这无疑会导致此项激励机制落空,最终使得参保人就可能会按最低档次和最短时限来缴费,使得筹资水平较低。三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约束缺乏。目前实施的新农保由试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普遍缺乏独立的专业监督机构,不能有效保证基金不被挤占、挪用,不能有效保证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这会直接影响到农村居民对新农保的信任感。
三、促进河北省新农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责任
新农保要取得可持续性的发展,势必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证,以法律法规规范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打消农民的各种顾虑。首先国家应该在现有的《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门针对农村居民养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