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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原则适用类型化
作者:景娟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2年第09期
摘 要: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有一定的价值目标,法律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正是法的价值目标在规范体系中的具体化,它是意欲追求的法律精神在规范体系中的集中体现。本文针对法律原则类型化的作用、类型化的途径、以及类型化的注意事项进行了分析。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带来新的启示。 关键词: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类型化
法律原则适用过程中的具体化是针对个案而非一劳永逸的,原则的具体化并非为以后的同类案件设定了如同规则那样的具体标准,每一次原则适用的过程都是原则与个案重新结合的过程。不过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通过将案件归纳和对原则具体化的方法建立原则适用的类型谱,也是规范和完善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重要途径。在积累大量判例的基础上,将同类案件归类合并,能够为以后的同类案件处理和相同原则适用提供参考和指导,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律原则适用的客观性和统一性,避免法官用个人偏见取代社会价值,保证法官价值衡量的合理性,减少原则适用过程的偏差和歧见。通过归纳案件和具体化原则的方法建立法律原则适用的类型体系,实为完善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有效途径。 一、法律原则类型化的作用
法律原则的类型化,进而对于法律的安定性和法律的发展与进步的意义非常重要。具体说来,在积累大量判例并对之类型化的基础上,建立原则适用的类型体系,其对原则适用的完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案件的类型化能够为法官适用法律原则提供大致参考。虽然类型化无法为原则适用规定一个明确的构成要件,但是类型化可以为法官提供一个思考的参照物。为待解决案件的原则适用提供合理性支持先前的案例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为当前的个案提供依据,在司法时,以前的案例应当为原则适用提供支持,过去的判决特别是统化的大量判决可以为当前个案中的法官适用法律原则提供基础。“在类型化的过程中,它一方面确保了平等原则的贯彻,并进而提供了其调整上的必要资料与考虑”。这也就是,法律原则的类型化一方面允许司法者参照过去的裁判来裁判当前的案件,体现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司法平等精神,另一方面又为法官“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提供了必要的资料和考虑。
二是案件的类型化有益于规范法官在原则与规则、以及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价值衡量。如前文所述,法律原则适用过程中,规则与原则以及不同的原则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司法者往往需要在它们所代表的社会价值之间做出价值衡量和选择。由于缺乏一种有关法律价值的排列顺序,司法者无法轻松地得出结论,为了避免这种必不可少的价值衡量演变成个人擅断,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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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适用的案件类型化应该是比较好的方法,正如黄茂荣所言,“比较异同,然后进行类型化显然是一个由任何程度都能够开始,而且不至于陷入神秘或权威的努力”。在这里,非常重要的仍然是将己有案例分析、整理、归类,建立类型,作为其他正处理案件的比较基础。当积累的案例越多,建立的类型越细密完备,价值衡量的评价结果确定性就越大,法律原则适用就越安定和公平。
二、类型化的途径
从思维行程的方向上看,“类型可依以下两种途径寻得:其一,是对贴近生活事实的研究对象予以归纳、抽象,将其共同性方面整构成一个类型;其二是对接近于一般法理念和非确定的法概念的研究对象进行具体化,使其丰满成一整体性类型”。与此同理,类型化思维大致也有归纳与具体化两条途径,也即使具体抽象化、抽象具体化。所谓类型化为体系形成上使抽象接近具体,使具体接近于抽象的方法。利用此种方法,使价值与生活容易相接。其意义有如从山之两腰向中央挖掘山洞以正会于山中,比单从山之一腰向另一腰挖去较容易贯通。因此,原则适用的类型化无非也是这两个途径。一是参照原则将案件适当抽象化后整合成特定的法律案件类型。二是结合已裁判的案件将法律原则的内容适当具体化,使原则所反映的社会价值和代表的生活原型较为具体地展现出来。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这两种相反方向的类型化途径不能够被截然分开。建立原则适用的类型谱时,法律家们的眼光必须在案件和原则之间往返。归纳案件时,要“把握存在于生活中之道理,朝向法律所要实现的正义价值”,对原则进行具体化时要“避免流失存在理想中的道义,垂怜生活所需要建立的法律和平”。如此一来,类型化的结果才能够为法官适用法律原则提供相对准确的参照和指导。 三、类型化的注意事项
诚然,如黄茂荣所言,“在类型的设定上,归纳时应把握存在于生活中的道理,朝向法律所要实现的正义价值,具体化时应避免流失存在于理想中的道义,垂怜生活所需要建立的法律和平”。通过建立合理类型的方法,法官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的确定性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法的作用也是有限度的。因为,建立类型谱的案例可能分析的不够充分、比较性案例间毕竟是只是相似不是相同,因而其决定也许经不起事后审查的考验,一般价值观念的转变也可使得对特定案件类型的判断产生异议。
可以说,如果希望原则的适用、案件的裁判能够与一般法意识、法目的相符合,法官也不能完全受类型谱的拘束,而不注意到上述变化和问题。所以,即使建立了类型谱,司法者在适用时依然要考虑当下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本文所述,法律原则可以成为解决复杂案件的方法,在个案中不仅仅具有和法律规则一样的裁判功能,而且还能弥补法律漏洞,克服具体条文的局限性,使司法能动地适应社会发展。但是,由此也有可能会带来随意司法,以个人好恶代替价值评判等种种弊端,这些都需要通过提高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司法者的素质。法律原则适用水平的高低,同样可以作为衡量司法者司法能力的高低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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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结
本文针对法律原则类型化的作用、类型化的途径、以及类型化的注意事项进行了分析。法治是柔性的,不是僵硬的。我们崇尚法治,虽然追寻理想的路途还很遥远,但是我们应当在寻求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的平衡点上坚定地走下去。 参考文献
[1]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的难题何在》[J].苏州大学学报,2011. [2]张文显.规则·原则·概念——论法的模式[J].现代法学.2011,(3). [3]李可.原则和规则的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