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发展中国家在WTO中的地位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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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发展中国家在WT

O中的地位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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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但长期以来,在地位上处于劣势,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这种现象与发展中国家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WTO)协议条款的制度体系的供给市场一直是制度接受者,而非制度接受者有密切关系

一世界贸易组织(WTO)本质的制度经济学再认识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体系是制度安排与组织集团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前者的发展和变化,是从个体理性到集体理性的“寻利”过程,这一过程以市场决策的经济原则为依据,是一个节约交易成本,即外部利润不断内部化的过程;后者的发展和变化,是从集体理性到个体理性的“寻租”过程,这一过程以非市场决策的政治原则为依据,是一个瓜分制度租金,即利益结构不断重新组合的过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规制国际贸易秩序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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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遵循着这一规律GATT/WTO体制作为制度安排,其发展经历了从第一轮到第六轮多边谈判的关税减让阶段 “东京回合”的限制非关税壁垒阶段 “乌拉圭回合”谈判前后的扩大GATT/WTO管辖的贸易范围阶段和WTO成立以后的基本均衡阶段,GATT/WTO体系具有节约交易成本,促进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增长的经济功能;GATT/WTO体制作为组织集团,其发展经历了美国在GATT/WTO集团内部占有绝对垄断优势美日欧三大集团寡头对峙阶段发展中国家走入制度供给者行列阶段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制度供给方面的差距逐渐缩小制度市场向完全竞争市场发展等阶段,这一过程表明GATT/WTO体系具有维护国际垄断势力,侵害不发达国家民族经济利益的政治功能

二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地位和利益

(一)“乌拉圭回合”前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中的地位和利益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如果把世贸组织条款的生成看成制度市场的供给,“乌拉圭回合”前,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中处于制度接受者的地位现行的WTO多边贸易整套法律首先要保护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发达国家是名符其实的制度供给者而WTO所有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基本上是经发展中国家坚持斗争才写进去的1948年的GATT条款中反映发展中国家特殊利益的只有第18条,标题为“对经济发展政府援助”随着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GATT,其成员已超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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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以上,发达国家也不得不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优惠措施[1]终于增加了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普惠制“授权条款”和一些守则协议中的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由第36条“原则和目的”第37条“义务”和第38条“联合行动”三部分组成主要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制待遇,允许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给予关税和非关税优惠待遇,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惠待遇等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它是发展中国家为了自身的权益与发达国家长期斗争的结果普惠制提出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普通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优惠关税制度”的原则,主要目的是增加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出口,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促进经济增长 “授权条款” ,即“对发展中国家差别的和更加优惠的待遇,非互惠的以及发展中国家充分享受”

从以上可见,“乌拉圭回合”前,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中处于制度接受者地位,只享有了其节约交易成本的经济功能产生的利益,而未享有发达国家作为制度供给者所获得的利益

(二)“乌拉圭回合”及之后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中的地位和利益

1.“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和利益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的立场有了很大改变,开始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谈判,即由以前单纯的制度接受者地位向制度供给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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