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业1 一、填空题
1、夏、殷商、西周 2、天命、天罚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莫非王土、莫非王臣
二、单项选择题
1、A 2、B 3、C 4、A 5、B 三、名词解释
1、周礼:西周初期,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统治,由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厘订成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所说的礼或周礼。
2、“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不得僭越。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上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礼与刑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
利益时,也要处以刑罚。当然,即使用刑,他们也常常享受各种特殊照顾。
4、“以德配天”:是西周统治者为了使统治合法化提出的一种学说,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是天常”,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有德者才能承受天命,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四、论述题
试论述周公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及意义?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⑷周公以德配天说的提出有重大意义: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②它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周公吸取殷商的教训后得出来的。①周公的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对统治者而言,要严于律己,勤于政事;对统治人民而言,要重视人民的力量,宽以待民,使民心归服。②慎罚是明德在刑事法律原则和政策上的体现,包括: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主张刑罚适中。
五、材料分析
商奴隶主贵族的总代表就是商王。他直接控制着土地、奴隶和军队,对国家的一切政务有权做出决定,甲骨文和青铜铭文中
所说的王命、王令,就是商王对重大事件做出决定的书面文件。因此,王的命令即为法律,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形式,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尚书》记载的《汤誓》篇,就是商汤发布的动员令。他宣布“有夏多罪,天命殛之”的讨伐命令;在伐桀胜利后发布的《汤诰》中要求臣民必须“各尔守典”,遵守常法。在《伊训》篇中,又说到要制定“官刑”以警戒百官,凡犯有狂舞、酣歌、殉于货色、经常狩猎、侮圣言、逆忠直等“三风十愆”罪者,必须给予惩处。此外还有王“令”的出现,其法律效力也等同誓、诰、训。可见,商王的一切命令都是国家活动的准则,已经具备了法律的最高权威。当然,就立法的整体意义而言,它仍然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夏朝国家形成初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古籍的有关记载虽然很多,但全属后人的追忆或传说,其中不乏可信资料,但很难准确说明夏朝法制的情况。据有关文献记载,其法律形式主要有王命、习惯法。王命。夏王是夏奴隶主贵族的总代表,王的命令就是法律,是夏朝的重要的法律形式,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例如,《尚书?甘誓》记载:“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就是夏启讨伐有扈氏的总动员令。夏朝有奉天罚罪的法制观,假借天意发布的王命是夏朝法的主要形式。禹不传贤而传其子,破坏了“禅让”制,传说中曾经作为继承者候选人的益对此不服,起兵反对,为启所杀。当时的氏族首领有扈氏也反对启,启与有扈氏“大战于甘”。启在誓师大会上发表《甘誓》,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而启与有扈氏的战争,是为了“恭行天之罚”。“五行”,是指金、木、水、火、土五星,泛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