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领先学科、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评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内卫计科教字[2015]90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29 【实施日期】2015.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

室评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内卫计科教字〔2015〕909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科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赤峰学院及各直属附属医院,解放军二五三医院、武警内蒙古总队医院、内蒙古森警总队医院、内蒙古林业总医院: 为进一步促进自治区卫生计生学科实验室建设,提升我区医疗卫生技术服务水平,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 13745-2009)》、《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012)》、《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 》,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 1 / 4

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评审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领先学

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申报及评审工作中予以落实和执行。

2015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评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卫生计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评审和管理,促进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提高我区医疗卫生水平,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实现卫生计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是卫生计生委根据医疗卫生发展需求设立的,具有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卫生学科、实验室;在临床医疗、基础、预防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自治区医疗卫生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三条 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实验室优势和水平分为自治区领先学科、重点学科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领先学科在全区临床领域内突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代表全区先进的医疗技术水平和优质医疗服务;重点学科突出临床技术特色, 2 / 4

在重点方向上有突破;重点实验室主要是针对自治区卫生计生学科发展前沿和临床、基

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等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自治区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评审、管理和考核工作,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助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评审工作包括单位自查、盟市审核材料、专家组评审(含材料审核和计算机软件系统评分)、实地评审、名单公示和公布。

第六条 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评审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蒙中西医并重原则;择优选拔原则;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原则;自愿申请原则。

第七条 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评审按照周期评审,原则上5年一个周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成立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评审专家组及评审纪律检查小组。

第九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委领导担任,成员由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专家及医学专家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评审工作的全面领导工作。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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