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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许昌直属库 安全标准化制度文件 文号:AQ-ZCLXCZSK 版本:A/0 页码:8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严格事故管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处理等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保障职工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总局关于作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库区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术语
2.1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2.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3职责
3.1安保科负责恶意破坏事故、起火爆炸事故的处理,并负责其它各类事故的综合整理和归档。
3.2综合科负责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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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仓储科负责设备事故、工艺事故的处理。
3.4各责任部门的事故处理报告必须在三日内报安保科备案。 4各类事故的界定
4.1 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4.2 凡属有意制造破坏给企业生产、财产、人员造成损失或损伤的为破坏事故。
4.3 库员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为工伤事故。
4.4 各种原因导致的着火、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着火爆炸事故。
4.5 因操作原因使正常的生产操作条件受到破坏;违反操作规程、工艺指标超标造成减产;生产过程的原料、辅料及中间产品发生跑、冒、泄漏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均属于工艺事故。
4.6 因使用、维护、操作不当而使设备受到损坏或损伤的情况属设备事故。
4.7 凡属外界原因影响而发生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此两类事故可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管理。
4.8 伤亡事故中轻伤、重伤、死亡和多人中毒事故的,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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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或者5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微事故,是指造成轻微人员伤害,损失额在5000元以下的直接损失的事故,或发生小范围火灾、泄漏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10 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员工平均日工资×休工天数。 5事故的抢修与救护
5.1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5.2 发生较大事故时,库领导应直接指挥安保、仓储、综合等部门协同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所有参加抢救人员,都要服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5.3 发生轻微事故,部门领导应直接指挥,有关人员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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