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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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施工合同

篇一: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整理中心 承包方:

为实施省级投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等六个乡镇低丘岗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过公开招标,发包方已接受承包方对该项目的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项目批准文号: (4)设计单位: (5)工程内容: (6)承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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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工期。本工程总工期365天(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国家和省级现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项目验收规范以及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 第六条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2)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3)承包方项目经理:指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4)设计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负责 本工程设计的单位。

(5)监理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对工 程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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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常驻施工现场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7)合同价款:指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方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8)工期:指承包方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 (9)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0)图纸:指合同指定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 包方提出并经发包方批准,以满足施工实际需要的其他图纸(包括 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不可抗力:指承包方和发包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 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 事件,如地震、水灾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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