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方案】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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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方案】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

实施方案(试行)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 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清理,减少审批事项。

全面清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要件,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条件,要坚决予以取消;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与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要件,应及时予以调整,确需保留的,应改为后置要件。 (二)优化程序,压缩审批时限。

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竣工验收5个阶段,40个审批工作日。其中项目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9个工作日;用地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规划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施工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明确职责,实行并联审批。

对在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项目审批阶段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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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其中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由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实施;用地审批阶段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规划审批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实施;施工审批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实施。

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审批部门制定本阶段并联审批的实施细则,规定审批进度,统一梳理审批要件,统一告知审批结果,并根据需要组织审批部门进行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审批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编制办事指南,列明申请条件、基本流程、收费标准、示范文本等并向社会公开。 (四)明确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

审批部门要按照种类齐全、条款清晰、操作性强的原则,明确每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环节、内容、要点和标准等,严禁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避免随意裁量。对于没有依据的审查内容和不必要环节,要坚决取消;对于虽有必要,但明显扩大范围的审查事项,要简化和缩减审查范围。所有审查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都要充分吸纳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统一向社会公开。

(五)全程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

实行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的全程考核,考核结果与单位、个人的评优、晋级等奖惩挂钩,项目单位、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考核评比。对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限时不办、推诿扯皮或不按方案规定的流程、时限进行审批的违规行为,将依据规定追究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监察部门将依法依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审批部门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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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审批流程

(一)申报辅导流程(限时办结但不列入审批时限)。 1.材料初审。项目单位将本阶段初审所需材料(电子版)一并报送至该阶段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统一接收后向本阶段内审批部门发送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分别对相应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反馈,由牵头部门汇总后一次性统一告知项目单位材料补齐要求,所补材料由项目单位直接交给审批部门。

2.材料审查辅导。项目单位补齐申请材料后,由审批部门分别对相应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辅导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申请材料,使其达到正式受理的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未达到审批条件,且修改后影响其他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审批部门通知本阶段内其他审批部门停止审查,并将修改意见送至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申请材料。修改完善后的材料由项目单位直接交给审批部门。经材料审查,如审查意见为否决,由否决部门对项目单位出具否决批复,将批复文件抄送牵头部门并通知其他部门停止审查,由牵头部门予以退件。牵头部门应协调审批部门提供与审批受理相关的指导服务,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 (二)受理审批流程(40个工作日)。

第一阶段: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9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信委牵头) 审批部门: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水务局。

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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