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审计室工作制度和职责(第一部分讨论稿)
目录
1、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穗十二院党委[2009]13号)
2、医院院务公开实施方案(穗十二院党委[2009]9号) 3、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暂行办法(穗十二院 [2007]43号)
4、医院行业作风建设管理制度(穗十二院 [2004]10号) 5、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穗十二院 [2010]14号)
6、关于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处罚办法 7、医院党员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8、医院管理人员保持廉洁的暂行规定 9、医院医德医风档案管理制度
10、医院行业作风建设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 11、医院医疗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2、医院精神文明和行业文明作风建设自查制度 13、医院精神文明和行业文明作风建设分析会制度 14、医院五个一制度工作流程
15、医院阳光用药电子监察工作制度(待修订) 16、纪检监察审计室主任工作职责
1、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穗十二院党委[2009]13号)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保证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院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全院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主动
协助党委书记履行职责,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和各自分管的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党支部书记对所属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科室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室在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科室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七条 院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㈠ 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㈡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㈢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重要部门和重点岗位,要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㈣ 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全院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政务公开,防止独断专行和官僚主义问题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