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问题》读后感

读《法理学问题》有感

读《法理学问题》,让我获益匪浅。所谓法理,字面可理解为法学理论,法律的哲理,法律的道理,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觉得法理这门学科中都有所涉及。但对于具体内容的把握还很欠缺。在波斯纳的著作中很有条理的归纳了一些常见的法理问题。对于学习法理学中的问题,我在这本书中也得到了解释。

我在读的过程中,把一些他提的常见法理问题试图用自己的理解进行解释,期间明显感到自己知识的浅薄。因此,我将波斯纳提出的法理问题做了摘录,以便自己在知识的积累过程中不断试图用自己的理解进行解释。典型的有如下问题: 1、法律是否客观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 2、法律正义(或司法)的含义是什么?

3、法律的应然角色以及他的实际角色是如何? 4、裁量在司法中有什么用? 5、法律是如何起源的?

在这本书里,有一个很明显的特色是知识面的问题,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伦理、哲学等等,还有各大法律学家知识精华。这让我感觉自己不仅在读一本书, 而是与一位位哲人对话,让我领略到一代法学大师的风采。

在书里我们可以看到罗素对哲学的思考,领略到霍姆斯对法律的独特认识等等。从他的书中我感觉这些比较更接近我们的生活: 1、 法理学中的权威与类比推理

波斯纳认为法律运用许多实践理性的方法,其中就有“依据权威”和“类比推理”。但是,权威在法律中的作用并不能等同于在科学中的作用。而类比推理则不是法律所独有的方法。

权威在法律中的作用与在科学中的作用的根本区别表现在,在法律中它起的是政治性作用而在科学中起的是有关认识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科学权威形成于人们对不明智权威的服从,而法律权威则形成于等级上层正确的假设;二是科学权威依据的是说服,而 是强力;三是科学命题的被赞同度越高,人们越可以放心地接受它;而法律命题的被赞同度越高,该命题也许越不稳定。

类比推理被大多数现代律师看作法理推理的心脏。这种实践理性的方法没有确定的内容或内容不完整。它指的是一类不确定的、相互不联系的推理方法。波斯纳认为类比推理实际上是归纳。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说,类比推理也许可以简约成依据所有可以得到的信息, 包括先前司法决定中的信息来做出决定。因此,它并不是一种逻辑证明展开的步骤。同时,必须将运用安全提供信息同运用案例作为权威——根据前例决断——区别开来。类比推理一方面与逻辑演绎科学归纳有别,另一方面又与遵循前例有别。

通过对“依据权威”和“类比推理”以及实践理性的其他方法,诸如解释、手段——目的理性、无言之知、经受时间检验等方法的考察,波斯纳认为,尽管在法律上这些方法经常产生确定的结果,它们在法律演化的关键难点上都不能产生确定的结果。 2、法理学与司法决定

精密研究的方法在法律中的作用有限,而实践理性的方法在法律难题上又难以得出确定性的结果,那么司法决定的合法性的基础何在呢?波斯纳指出,正确的决定就不得不依据于政策、政治、社会理想、“价值”甚至“偏见”。因此,一个法官的最高追求也许只是审判的合乎情理。 根据上述分析,波斯纳对于法律认识论中心问题的结论是:在这样基础上的决定是不易确定其“正确”或“错误”的。那些具有必然真理的确定性词汇,在此是放错了地方。 关于法律本体论研究的中心问题是:什么是法律探讨的“客体”?在什么意义上,法律甚至事实“存在”?

对法律本体论的研究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中精神性实全和其他形而上的实体;二是对诉讼中出现的有争执的法律问题或疑难事实问题有没有“正确答案”;三是法律自身是否是一种实体的问题。波斯纳的研究,对于上述三个问题的结论,都是否定的。 法律中精神性和其他形而上的实体,诸如意图、蓄意,“自由意志“,波斯纳认为,它们都是模糊的本体论上的实体。法律地这些实体的承认在某种程度上较少精神论的涵义。

意识是人们获得信息的手段而不是自由选择的机构。波斯纳的自由意志概念基本上等于理性选择。所谓理性就是使手段适合目的。法律在控制行为,特别是在犯罪领域,所取得的进步都来自以行为论替代精神论的解释。即使刑法看起来是最精神论的,例如对蓄谋犯罪的惩罚总是比对冲动犯罪的惩罚更重,但是其根本的政策以及实施模式也许是非精神主义的。不仅我们对蓄谋犯罪的处罚更重的原因与自由意志无关,而且在决定一个犯罪是否是蓄谋时所运用的关于故意的解释,也是行为主义的。值得注意的是,波斯纳强调,他所否认的并不是精神现象的存在,而是心智概念对法律法律的作用。有了心智这个概念,意图和自由意志就将扮演角色。

同样,波斯纳认为,行为主义的观察视角,以及简单的行为主义模式,对法官行为也许是有更大的解释力。,但是,他并不否认法官在做出志愿选择这种意义上是在运用自由意志。他所否认的只是,司法的自我反省以及法官宣称的不容置疑的、关于司法决定制定的本质能很好解释司法的。如果将法官总是在努力追寻“惟一”正确的答案,而不是在个人的价值和偏好的影响下运用裁量权这样一种陈述当真,那就是一个错误。 3、法理学与社群主义

社群主义传统的某一个方面,诸如市民共和主义,也包含了各种政治意识形态。社群主义会促进社会团结,因为它希望有一个积极主动的国家。例如:当某个黑人首先得知在美国机会对每个人都是同等的,但随后他又遇上了种族歧视,这时,他也许会决定自责,而不是承认自己的基本政治信仰有问题;一个将自尊同自己的工作联系在一起的蓝领工人,也许会拒绝相信自己的工作不安全或有害健康的证据。波斯纳认为这种人的行为很不现实,因此政府和法律难道应当努力保护他们不受自己行为后果的危害。

卡斯·桑斯登就对个人偏好表示怀疑,怀疑的基础是他反复运用的心理学的认知不谐概念。认知不谐的意思是:当个体面对深刻的信仰与残酷的现实之间的冲突,为了减轻自己的精神负担,这个个体会否认现实,而不是放弃自己的信仰。首先,这个人的认知不谐对另一个人来说就是认识上的保守。一有了证据,就放弃了自己的深刻信仰,这是不理性的,因为证据本身就会是虚假的。所以人们应该试图调整自己,让自己适应新的证据,尽可能少触动自己的核心信仰。即使人们相信政府有能力诊断谁认知不谐,但将公众政策基于政府的诊断仍然很危险。因为这个原则告诉人们,不应当允许人们快乐,应当让他们意识到自己不过是在傻乐。第三,也是与虚假意识相似,认知不谐会带来不尊重民主的偏好, 认知不谐还会导致法官和立法者 强迫社会的其他人接受自己的个人政策偏好。第四,人们并不清楚有多少人有认知不谐的现象,这也是社群主义的另一个重大问题:可行性的问题。另一方面,女权运动也是和社群运动是相互联系的,科学技术和人们身体素质的增强,使婴儿死亡率降低了,妇女无需连续怀孕,就能保证自己有一个或两个孩子长大成人,节省家务劳动的设施多了,一部分脏、险或费力的工作减少了。这些趋势相互作用,增加了对妇女劳动力的供应和需求结果是女性参与劳动增加了,相应地,妇女在社会中的恰当位置的观念也就发生了变化。在这种趋势下,社会变得越复杂,社会主义就越不可行。妇女运动根本没有表明人性是可塑的。激进社群主义一点一点地削蚀了一些被视为自由主义国家之基础的法律概念,他们希望将从这灰烬中,升腾起一个乌托邦。但是这种希望几乎不可能。

最后,我发现在别人的精神世界里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自己的一些不足。在此期间认识到自己还有好多不足,尤其是理性与情感地衡量。波斯纳法官指出面对现实中的实际问题,很

多情况下,情感的运用要比法律更重要。怎样合理的结合这两点,如何能够正确的运用理性又不失情感,也是每一位法律人要处理恰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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