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提要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当今大多数发达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上公认的解决金融风险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然而,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也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本文分析了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一般都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一方面给银行自身的稳健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另一方面又给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带来难题。规避银行风险的措施很多,其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目前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所谓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银行体系内设立保险机构,由其向银行收缴保险费,以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银行遭受风险事故,就会由保险机构向投保银行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自从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来,这一制度在国际上已被广泛采用。如美国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加拿大CDIC(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和日本银行存款保险体系的建立,很好的解决了银行在经营中所面对的流动性风险,保护了广大存款人的利益,促进了一国金融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势在必行。

二、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产生和表现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使很多银行规避了流动性风险进而避免了走向破产的境地,但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也会导致道德风险问题。道德风险最早是由Arrow在对医疗保险的分析中提出的。总之,它是指在某种保险机制下,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致使代理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在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中,不管银行是由于丧失流动性而倒闭,还是由于经营不善、贷款风险过大而倒闭,存款保险机构都要对倒闭银行进行存款理赔,这就产生了对银行和存款人的激励扭曲,即道德风险问题。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它使存款人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得到了存款保险的保护,存款人事前选择银行以及事后收集银行信息、监督银行业务和经营活动

的动力将大大降低。因为就算银行破产倒闭,存款人的损失也是有限的,小于在无存款保险时的可能损失。这将导致那些经营不善,甚至是在经济上已经没有清偿力,仅在法律上尚未破产的银行还能继续吸收到存款,减小了市场力量对银行的约束。

第二,它诱使银行进行高风险经营。存款保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存款人挤兑的可能性,因此它使银行更倾向于从事高风险、潜在收益也更大的投资活动,如以高利率吸收存款、从事风险较大的贷款、投资等,这就使投保银行承受了不适当的风险,获得了冒更大风险的激励机制。由于挤兑风险大大降低,银行的经营管理人员总是倾向于用银行资产去“冒险”,如果成功了,这些投保银行将获得很大的收益;如果失败了,大部分损失也将由存款保险机构来承担。如果对风险等级不同的银行收取统一的保险费率,就意味着同样规模但风险较大的银行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用。

第三,存款保险制度使金融监管者更加容忍濒临破产的银行继续在市场上经营,而不要求其及时采取纠正行动。银行倒闭往往是由于经营者的操作失误造成的,假如监管当局在问题银行还未完全破产之前就予以关闭,便会减少损失。但有些负责人为了个人的利益和目的,往往倾向于拖延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理,从而延误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

三、解决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问题的对策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降低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但它同时也产生了道德风险问题,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和低效率。因此,控制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十分必要。

第一,实行可变的风险调整保费制度。风险调整保费是在固定保费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固定保费下,银行承担风险大小的不同没有反映在保费中,因而造成了低风险银行实质上对高风险银行的补贴,刺激了银行承担过度的风险。Merton将存款保险视为看跌期权,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得出提供保险的担保人在固定保费下的成本,并证明这一成本随着存款期间银行资产价值的变动而增加。Matutes和Vives建立的银行竞争模型表明,固定保费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风险承担的动机最大,而在风险调整保费存款保险制度下最小。

第二,提高银行的自有资本充足率要求。由于银行自有资本充足率提高了,假如银行进行高风险投资失败,那么他本身也不可避免地要遭受重大损失,这将会有助于遏制银行的道德风险。事实上,《巴塞尔协议》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正是在朝着这方面的要求前进。如《巴塞尔协议》中规定,银行核心资本比例不得低于4%,总资本比例不低于8%,这就加大了高风险银行的运营成本,促使其稳健经营。严格资本要求,在一定的风险水平下,银行资本额越多,银行

的清偿力越强,从而破产的可能性越低。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往往更易吸收存款,其资本比率往往更低。因此,有必要严格对银行资本金的要求。

第三,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对于监管者的监管主要是防止监管的过严或过松。如为防止监管过度,英格兰银行曾经做过一些尝试。英国1987年的《银行法》要求设立一个银行监管委员会,由英格兰银行官员和外部专家组成,负责向英格兰银行就监管问题提出建议,并可独立地向财政部汇报,从而防范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对于监管宽容的防范,一方面要对监管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增强其责任心和监管能力;另一方面需要适当设计激励机制,或者说建立某种自动反应机制,保证监管部门的介入能够及时和有效。

第四,加强市场纪律。该方法依靠市场纪律,由市场力量促使银行谨慎行事,如采取共同保险制度、免赔额等。一旦存款人的所有存款都被全额保险,那么他就会完全丧失对银行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的动力。但如果采取共同保险的形式,让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和存款人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银行倒闭所引发的损失,就会加强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管和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五,完善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机制。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关键是中央银行不明确承诺做最后贷款人,而且也不能做到有求必应,即使答应放款,也要附加苛刻的条件,以各种方式让获得担保的银行付出一定的代价。当然这需要中央银行具有一定的超然性和高超的监管技术,以提高其在一国金融体系中的核心作用,从而有效化解银行风险和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

四、结语

自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金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不断加深,从金融管理部门到各金融机构都在努力地寻求回避风险、提高金融安全性的措施和方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正是人们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管理技术和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的政策建议。但由于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便不可避免。因此,在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一定要正视其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在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降低银行挤兑风险、充分保护存款者权益等正面作用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各种可行措施,尽量避免道德风险问题,为我国金融和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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