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香山矿安全评价制度

平煤股份香山矿安全评价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香山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系统安全可靠性,依据《关于原煤生产、基建矿井和建井单位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平?2011?130号文)要求,决定在全矿开展安全评价,特制定平煤香山矿安全评价制度:

1、各战线成立评价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战线副矿长

成 员:各战线副总、机关专业科室负责人

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安全评价的领导决策和评价工作,并对战线管辖区域严格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2、各战线根据战线内的实际并制定安全评价制度,根据安全评价制度落实日常评价工作。

3、安检科负责对各战线安全评价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评价中存在问题的整改,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奖罚制度。

4、不认真组织安全评价,造成评价流于形式或提供虚假资料进行评价的,对专业负责人处罚款并进行责任追究。

5、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评价结果或上报虚假评价结果的,对专业负责人处以罚款,并进行责任追究。

6、每周进行一次采掘工作面防突和防治水安全评价,月度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汇总分析;其他系统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7、采掘工作面防突和防治水评价可采用定性评价,评价结果应

划分为安全可控、基本可控和持续改进三个等级。

8、对评价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专项整改措施并实行闭合管理。并制定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9、安全评价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的,对战线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评价工作负责人分别处以罚款。

10、每月25日前,各区队将系统或工作面安全评价结果和分析报告,及存在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措施报经战线业务科室。

11、每月26日前,各专业安全评价结果和分析报告,以及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措施进行审核汇总,并经战线领导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安检科。

12、安检科审核汇总后于30日并通过集团OA办公系统报至“安监局调度室”。

13、上报安全评价每式二份,科内一份存档。

平煤香山矿安检科

2012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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