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实施三旧改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府办〔2015〕10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

实施“三旧”改造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实施“三旧”改造操作指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

东莞市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实施

“三旧”改造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实施“三旧”改造,在“三旧”改造过程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使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改造,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的情形,工业、仓储、科研项目除外。

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改造,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企业共同投入,将“三旧”改造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改变(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实施一级、二级联动开发,共享改造收益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改变(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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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有关“三旧”改造政策规定,申请将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本操作指引所称一级开发,是指完成改造范围内改造意愿征询、土地房产调查、规划调整、拆迁补偿、土地平整等事项,达到土地供应条件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操作指引所称二级开发,是指实施工程项目建设、回迁、销售等事项,双方共享开发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合作改造可选择法人型合作、合同型合作等合作方式。

第四条 合作方式选择法人型合作的,一级开发可以由合作双方共同实施,也可以由合作双方共同组建的法人实体实施;二级开发由合作双方共同组建的法人实体实施。

合作双方共同组建法人实体,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一)合作双方新设项目公司; (二)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合作企业;

(三)合作企业入股集体经济组织的全资公司。 第五条 合作方式选择合同型合作的,一级开发由合作双方共同实施;二级开发由合作双方中的一方在另一方的监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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