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

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

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

理平台,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评估管理、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查询分析等功能。

第四条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主

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职责规定,根据资产管理流程,制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制度、推进系统建设、强化系统使用、管控系统风险,与财务、预算、决算、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等系统对接,对国有资产实现动态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制订统一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规范,

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推广和升级完善。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发符合本地方、部门、单位特点的个性化功能模块,实现与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个性化功能模块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数据规范。已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部门、地方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数据规范,做好已有系统与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转换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推进硬件和网络建设,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和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

统与财务系统、预算系统、决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等的对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部门应当对上述系统之间的衔接与核查予以协助。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

梳理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等业务的基础上,完善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将管理流程设置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系统中设定的管理流程,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部管理规范和岗位管理制度,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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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岗位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科学设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经办、审核、审批和系统管理等岗位,合理安排岗位人员,加强保密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

定,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本单位名称、性质、级次、组织机构代码和人员编制等基础信息,设置岗位人员权限和相应的管理流程、时限等,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初始化操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有的资产卡片全部纳入

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并按照资产使用的具体情况完善资产卡片信息项,保证资产卡片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应当于财务入账前在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资产卡片,做到“账卡相符”,并在财务入账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完成资产入账工作,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逐步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

统完成资产验收入库、领用、使用、保管、交回、维护维修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名称、级次、组织机构代码、

人员编制、审批(审核)权限等基础信息需要调整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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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内容。

第三章 数据管理与应用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分为基础数据和业务

数据。基础数据是指资产卡片等原始数据。业务数据是指在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时形成的数据。业务数据原则上应当通过基础数据形成。

涉密资产数据不得纳入非涉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涉密资产业务不通过非涉密的资产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将本

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根据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

展资产数据报告工作。年度终了,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上级部门报送经单位负责人核签后的本年度资产报表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资产数据报告工作。年度终了,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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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形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年度资产报表及分析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报送至财政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

看本级及下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数据;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查看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数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查看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数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为依据,编制预算、决算,执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决算、进行决策时也应当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

第四章 事项及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以下事项时,应当按照

规定将文件及附报材料传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权限利用系统进行审核、审批、上报,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事项办理情况:

(一)新增资产的;

(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三)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的; (五)办理产权登记的;

(六)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 (七)其他涉及单位资产管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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