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干部任用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纪工委)书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的选拔任用。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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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地区和个别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四)应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补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资格外,还应具有两年以上党龄。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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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

第七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的,要采取公开选拔方式进行,任职后即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党的机关工作者身份确认手续。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提名权。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中,首次推荐不能产生多数人推荐的人选时,应采取“两推一述”的做法。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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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

(三)乡(镇)机关其他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级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五)不是上列人员的本地本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一条 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主持,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

(二)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三)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四)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县(市、区)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人选,由机关全体人员,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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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不是上列人员的本地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机关交流提拔到乡(镇、街道)任职的,民主推荐一般由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推荐本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人选,应经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向县(市、区)党委书面推荐;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门审核后,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如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提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时,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选,必须是民主推荐中多数人推荐的,同时注意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四章 考察

第十七条 对拟提拔任职的和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应组织严格考察。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人选的考察工作,由县(市、区)党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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