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

公开招标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 评分因素和所占权重建议值

1、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原则上应将各部分分值权重设置在建议值范围内,总体上平衡。

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政务信息系统: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不论是政务系统还是非政务系统,包括所有的政府采购范围内的信息系统项目都应当执行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评分因素和权重建议值

序号 评分因素 1 投标 报价 2 节能环保政策 2-4 3 核心产品制造商授权函 2 4-5 技术部分(含样品) 30-60 6 7 8 9-10 综合评价(含投标响应文件编制质量) 2-4 实力 售后服项目实业绩 务优惠施能力 信誉 条件 3-6 5-15 3-7 合计 权30-60 重 100 2.1投标报价(30分-60分,客观分)

价格扣除:投标人为小微企业的,且所投标的产品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则给予该产品报价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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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小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投标人为大型企业的不适用本款规定。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小微企业,否则不适用本款规定。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作为投标人所提供的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所投小微(监狱、残福)企业产品报价=所投小微(监狱、残福)企业产品报价合计×(1-6%)

同一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同一产品,小微、监狱、残福企业产品价格扣除优惠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报价最低的评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报价)×投标报价权重 2.2节能环保优惠政策(2-4分,客观分)

(1)节能产品:所投货物有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的,每有一项加1分,最多加2分(以提供注明所投产品位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现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在页的复印件为依据)。

(2)环境标志产品:所投货物有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的,每有一项加1分,最多加2分(以提供注明所报产品位于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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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环保部公布的现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在页的复印件为依据)。

2.3制造商授权书(2分,客观分)

提供的针对本招标文件《招标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中指明的核心产品及其售后服务的授权书(授权书必须明确授权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必须明确针对该产品的售后服务承诺,加盖制造商公章,否则无效、不得分。)

2.4技术部分(30分-50分,客观分)

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技术性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基本分(20-35分)。其他非实质性要求,每有一项不满足扣2分,最多扣20-30分(至少应留满分的1/3,不得扣为0分);每有一项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集体认定有意义的)加1分,最多加5分-10分。

加★号的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 2.5样品(3分-10分,客观分)

不得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应当明确样品相关指标的具体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样品的技术参数、技术性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4分,每有一项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集体认定有意义的)加0.5分,最多加1分。不满足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评标委员会集体认定)。

2.6项目实施能力(评委个人评价, 3分-6分,主观分)

投标人具有详细、全面、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技术力量、实施方案和计划,好的5-6分,一般3-4分,差的1-2分。应明确“好”、“一般”、“差”的具体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指标、标准。

2.7实力、业绩及信誉(5分-15分,客观分)

(1)业绩9分:投标人提供20××年以来具有同类项目业绩且合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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