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主要职能与构成 ............................................... 2 第三章 工作程序 ..................................................... 4 第四章 委员的聘任资格和责任 ......................................... 5 附件一 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建议 ........................... 7 附件二 城市规划委员会机构设置示意图 .................................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市规划体系,确保《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要求,参照本指引制定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含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主要职能与构成
第五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 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 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六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设区城市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县级市和县城的城市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中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应当包括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建设、市政公用、发改、国土、交通、环保、文化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专家不包括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至三名,由常务副市(县)长、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县)长等市(县)政府领导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3—5名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秘书长提名,报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聘任。作为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公,负责处理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工作;
(2)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3)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各机构之间以及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4)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5)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6)城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侯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个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三)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材料汇总后提交规划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城市人民政府遴选,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增补。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市内外(包括国外)资深专家组成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顾问小组。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交通、建筑、工程、地理、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注:根据城市规模的不同,所邀请专家的级别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大城市或特大城市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可下设发展策略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建议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包括本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或公众代表列席。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