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

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07.31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7月3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1 / 4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的决定

(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九条第二款。

二、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农垦国有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商相关国有农场编制,统一纳入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三、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具体地块的用途,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 4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需要修改规划的;

“(三)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保持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用地控制指标不变。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具体地块的规划用途必须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

七、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不得突破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指标,并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建设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对外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以及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当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和年度存量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指标、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没有存量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供应存量建设用地。 3 / 4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