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定额项目人工填土夯实与机械填土夯实有何区别? 答:人工填土夯实(D1-58、D1-59)是指人工回填土方,人工夯
实土方。机械填土夯实(D1-122、D1-123)回填土方也是用人工,但夯实土方是采用夯实机作业。
2.问:第二册《道路工程》第二章中的“水泥碎石(砂)厂拌加
工”项目和“厂拌基层混合料场外运输”项目,其单位都是10m,这个量是虚方还是实方,执行定额是否需要换算?
答:以上两个定额项目都是按压实方计算的。“水泥碎石(砂)厂拌加工”生成的半成品用于“厂拌水泥碎石(砂)基层”项目,其用量也只是增加了一些损耗。在执行“厂拌基层混合料场外运输”项目时,工程量按“厂拌水泥碎石(砂)基层”中的定额消耗量计算。
另外,第四章中的沥青混凝土、黑色碎石的加工及其场外运输,情况与此相同,也是按压实方计算的。执行运输定额时,按照沥青混凝土或黑色碎石面层铺筑项目中的定额消耗量计量即可。
安 装 工 程
1.问:高层建筑增加费的计算基础是什么?
答:由于高层建筑增加费率制定,是以六层或20米以上增加的费用,除以包括六层或20米以下的全部工程人工费计算的,在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时,应包括六层或20米以下全部工程人工费为计算基础(不包括地下室部分)。
2.问:在高层建筑安装工程中,既符合高层建筑增加费条件,又符合超高条件,是否可以同时计算?
答:高层建筑增加费和超高增加费是二个概念,一项工程中同时符合以上二个条件,可以同时计算这二项费用。
3.问:超高增加费的操作高度如何确定?
3,
答:超高增加费中操作物的高度,有楼层的按楼层计算,无楼层的按操作地点(或设计正负零)至操作物的距离。
4.问: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应如何区分? 答:可按照国家标准GB/T5053/-2009确定。
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四)
建 筑 工 程
1.问:无地上建筑的单独地下车库,其垂直运输费应如何计算? 答:垂直运输费计算执行其他结构、檐口高度5m以内子目。
2.问:2011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里脚手架子目(A13-10、A13-11)应如何套用? 答:如建筑物层高在3.3m以内时,其里脚手架工程量为3.3m以内搭设脚手架墙面的垂直投影面积,套用A13-10子目计算。如建筑物层高超过3.3m时,其里脚手架工程量:⑴按搭设脚手架墙面的实际垂直投影面积,套用A13-10子目计算;⑵按3.3m以上至10m以内搭设脚手架墙面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增加层(增加高度不足0.6m时,含0.6m,舍去不计),套用A13-11子目。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
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3日 点击数:5592
晋建标字〔2013〕7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市场劳务价格的上涨,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正确计算人工费,使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与当前劳动工资政策相符,尽量贴近市场的劳务价格,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41号)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设工程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对现行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单价57元/工日调整为70元/工日,63元/工日调整为77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随之调整;签证工调整为建筑安装工程87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96元/工日;上述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
二、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办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4〕8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劳务价格的上涨,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正确计算人工费,使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与当前劳动工资政策相符,尽量贴近市场的劳务价格,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4号)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设工程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 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晋建标字〔2013〕71号)的基础上,对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进行再次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77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85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随之调整;签证工调整为建筑安装等工程94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104元/工日;上述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 二、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办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