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率与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一、对现行企业偿债能力分析方法的评价在对企业偿债能力分析中,无论是对新建项目还是技改项目,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假定企业的还款来源主要是企业的利润与折旧(新项目实施后形成的新增利润与折旧或者包括企业原有资产形成的利润与折旧之和),同时假定在规定的还本付息期内企业必须清偿所借的全部银行债务,还本付息结束时项目负债率基本降至为零。如果在规定的贷款期内,企业用形成的利润与折旧不能全部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有一定富裕,比如偿债覆盖率达不到130%,说明企业的偿债能力较差;反之则表明企业偿债能力较强。
这样的偿债分析思路,从理论上讲有其特定的合理性,因为项目投资只要能满足上述评价条件,无论对企业还是对银行讲,都是一种稳妥而保险的投资决策。但若从现实看,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投资项目,尤其是新建大中型项目在现实中并不多见。这是因为:(1)现实中企业(项目)投资的折旧年限往往与银行贷款的期限不一致,总的讲前者一般要远长 于后者,比如现实中企业的综合折旧年限一般在10~15年(基础设施长达25年),而银行贷款的期限一般为5~10年,相应在目前企业(项目)负债水平上,根据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资金额一般会小于根据贷款期限确定的贷款本金偿还额。具体年度折旧额与本金偿还额孰大,关键取决于企业负债率、综合折旧年限和贷款期限三个因素。企业负债率越高,综合折旧年限越大于贷款期限,年度提取的折旧资金额越小于年度贷款本金偿还额。如果企业负债率为50%,只要企业的综合折旧年限大于贷款期限2倍,年度提取的折旧额则小于贷款本金偿还额;如果企业负债率为60%,则企业的综合折旧年限只要大于贷款期限的1.7倍,年度折旧额将小于贷款本金偿还额。(2)即使企业的折旧额等于或大于贷款本金偿还额,但考虑到企业发展和技改更新等方面需要,企业往往会在还本付息结束前将部分折旧资金用于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或其他发展支出(当然也可以向银行举债进行更新改造),从而减少部分还款 资金来源。这样做虽然具有一定的非规范性,但在现实中却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经营现 象。(3)受市场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折旧和利润的实现一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贷款本息的偿还则是一项相对固定的支出,那么受外界因素制约,现实中很容易出现一些年度仅用折旧和利润不足以正常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具有正常的偿还能力。这一点在“相对过剩经济”条件下表现得尤为普遍。所以,现实中如果严格按照现行的分析思路来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很多经营周期较长、自身盈利水平较低或经营具有一定波动风险的投资项目将被排除在贷款范围之外,从而既缩小银行对投资项目的选择范围和支持力度,又不利于“过剩经济经济”条件下银行信贷业务的拓宽和发展。
其实,将“利润与折旧作为负债还款资金来源,还本付息结束后项目负债率基本为零”作为偿债能力分析的两个基本前提,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从严格意义上讲,将还款来源界定为利润与折旧、假定还本付息结束后的负债率基本为零,是对“项目还本付息能力”评审的一种假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就项目论项目的一种评价思路,而不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还本付息能力”的合理说明。因为就项目而言,其还本付息来源只能是折旧和利润,而且还本付息结束后,项目的负债率自然降至为零。但就企业而言,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一个独立和持续经营的经济主体,负债不仅是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基础和手段,同时还可以作为融资行为中还本付息的一个重要来源,即用债务清偿债务。当然前提是企业能够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如果将企业的还本付息来源仅局限为利润与折旧,将企业完成一项融资活动后的负债率降至为零,显然不符合企业的经营实际。因为对大多数企业讲,经常性地保持适度负债规模是其经营过程中的一种普遍选择。
当然,将上述两个假设前提视为计划体制下项目偿债能力分析的一种思路,并不是说这样的分析没有现实意义。在对企业偿债能力评价过程中,项目的偿债能力仍是企业偿债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项目偿债能力的分析仍可视为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的一个重要前提(但不是作为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的必要条件)。不仅如此,上述两个假定前提也是分析和研究项目投资决策的基本出发点,即项目是否可行,有无投资价值,关键要看其利润与折旧能否满足还本付息需要,能否全部清偿项目投资所借债务。 所以总的讲,现行偿债能力分析中的两个假设条件,应是分析项目投资价值和项目偿债能力的有效前提,而不是分析和判断企业综合偿债能力的基本前提;其实质是 计划经济或“短缺经济”条件下选择项目投资机会的一种评价思路。就“相对过剩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而言,如果企业或项目的利润与折旧不足偿还债务,但只要能通过举新债还旧债,而且企业的经营活动从总体上看比较稳探 讨
思路,而不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还本付息能力”的合理说明。因为就项目而言,其还本付息来源只能是折旧和利润,而且还本付息结束后,项目的负债率自然降至为零。但就企业而言,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一个独立和持续经营的经济主体,负债不仅是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基础和手段,同时还可以作为融资行为中还本付息的一个重要来源,即用债务清偿债务。当然前提是企业能够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如果将企业的还本付息来源仅局限为利润与折旧,将企业完成一项融资活动后的负债率降至为零,显然不符合企业的经营实际。因为对大多数企业讲,经常性地保持适度负债规模是其经营过程中的一种普遍选择。
当然,将上述两个假设前提视为计划体制下项目偿债能力分析的一种思路,并不是说这样的分析没有现实意义。在对企业偿债能力评价过程中,项目的偿债能力仍是企业偿债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项目偿债能力的分析仍可视为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的一个重要前提(但不是作为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的必要条件)。不仅如此,上述两个假定前提也是分析和研究项目投资决策的基本出发点,即项目是否可行,有无投资价值,关键要看其利润与折旧能否满足还本付息需要,能否全部清偿项目投资所借债务。 所以总的讲,现行偿债能力分析中的两个假设条件,应是分析项目投资价值和项目偿债能力的有效前提,而不是分析和判断企业综合偿债能力的基本前提;其实质是 计划经济或“短缺经济”条件下选择项目投资机会的一种评价思路。就“相对过剩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而言,如果企业或项目的利润与折旧不足偿还债务,但只要能通过举新债还旧债,而且企业的经营活动从总体上看比较稳
定,负债水平没有剧增,原则上仍可视为具有合理的偿债能力。
二、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低与企业盈利能力评价 从理论上讲,在企业资金来源分为自有资本和对外负债的前提下,最能说明企业盈利能力或经营业绩的应是企业的资本收益率,而不是企业的资产收益率。因为企业的所有者(甚至经营者)最关心的主要是企业自有资本的回报率,即企业的资本收益率。如果企业资本收益率过低,比如低于银行贷款利率,所有者不能得到满意的资本投资回报,他要么会撤换企业的经营者,要么会撤出资本而投资于其他领域。这是市场经济竞争条件下资金配置的一个基本准则。而资产收益率,作为反映企业整个资金投入和运用效率的一个综合性财务指标,由于其计算上的特殊性,并且受企业负债率的影响,往往不能全面说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1)企业的资产收益率是企业税后利润与企业整个资金之比,在企业资金分为自有资本和对外负债的情况下,企业税后利润的计算一般要将企业负债资金(如银行贷款等)的利息支出作为企业的经营费用计入成本给予扣除;而企业的负债资金利息支出,其实质可视为负债资金的运用收益,若用扣除了负债收益(即利息)后的利润与整个企业资金之比来说明企业整个资金的经营效率,显然少计了一块资金收益,没有全面反映出企业的经营业绩。 (2)从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看,在企业资产收益率一定的情况下,企业资本收益率的高低往往还与企业的资本负债率有关。
若用A%表示资产收益率,C%表示资本收益率,M表示企业税后利润,B表示企业的资本负债比率(即B=负债/资本,相当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企业的资产收益率可表示为: A%=M/企业全部资产=M/资本+负债=C%/1+B 整理后可得:企业的资本收益率C%=(1+B)A% 上述公式的涵义是:在企业资产收益率A%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资本收益率C%与企业的负债资本之比B成正比——企业负债资本比率(资产负债率)越高,企业的资本收益率越高,反之,资本收益率越低。这就意味着,在企业税后利润或资产收益率既定的条件下,一般可以通过调整企业的资本负债比率而使企业的资本收益率达到所有者比较满意的水平。比如,当企业资本负债比率为0(即企业资金全部为资本投入)时,其资本收益率应等于资产收益率;当企业资本负债比率为1(即负债率为50%)时,其资本收益率是资产收益率的2倍。而当企业负债资本之比足够高时,从理论上讲,只要企业取得较低的资产收益率(比如只要能够归还贷款利息、扣息扣税后仍有少量利润),就能使企业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率。当然,提高负债率也会相应增加企业的债务压力和财务风险,一旦企业经营发生较大波动,将会使企业陷入债务清偿危机、面临破产风险。 上述资本收益率与企业资本负债比例的关系,其实正是企业财务管理中财务杠杆作用原理的一种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很多企业经营者在经营利润既定的前提下提高股东收入或企业价值的一种重要融资选择;前提是企业的生产运营比较稳定。比如对竞争压力较小的基础性行业,企业的负债率即可保持在较高水平。但对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因企业经营不够稳定、财务风险较大,一般不宜通过调整负债率来改善资本收益水平。一般而言,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与企业所处行业的竞争程度、风险程度成反比——竞争度、风险度越高,企业的负债率应越低;反之,负债率可适当提高。 因此,在企业资金分为自有资本和对外负债的情况下,企业负债率的高低并不是影响企业资产经营效率的决定性因素;企业的资产收益率低(比如低于银行贷款利率)也并不意味着企业的资本收益率低,意味着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业绩差。那种将企业负担过重、经营亏损的原因归结为企业负债率高的观点,并没有真正揭示企业的经营状况——如果因负债率较高、债务还本压力较大。根据前面分析,企业完全可以用折旧并通过举借新债或债务重组来偿还本金;但如果在此前提下连债务利息都支付不了,与其说是企业债务负担过重,不如说是企业的经营能力较差或将资金配置在了低效率的生产领域,与资产负债率没有直接关系。认为降低企业负债率或提高资本金比率可以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实际上是把资本金视为一种无成本或无回报的资金,根据现代企业融资和激励理论,这是一种不利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认识。 三、完善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的建议及现实意义
既然企业的偿债能力以及资本盈利率与企业的负债率有关,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分析需要充分考虑企业负债能力对其资本运营和债务清偿的作用及影响,那么在现实投资决策评价过程中,对现行企业偿债能力分析方法可做如下的适当修正:(1)将企业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扩展为利润、折旧和适当的举借新债;(2)用上述资金来源全部清偿原有债务后,企业负债率仍可维护在原有水平(或不超出原出水平),即借新债还旧债后的负债率没有明显改变。如果企业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可认为企业具有比较合理的偿债能力,对其项目融资也可以给予信贷或举债上的支持。
按照上述思路改进项目投资和企业偿债能力评价,应该说在“相对过剩经济”条件下对扩大银行信贷业务、拉动投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比如,对用新增利润与折旧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或偿还时具有不确定性的投资项目,以及在规定期限内用企业全部利润与折旧不足以偿还企业全部债务本息的融资活动,按照原来的偿债能力评价方法进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