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
对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4]6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9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4〕61号 2014年11月19日)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规范核对工作,促进社会救助、住房保障 1 / 2
工作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号)等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家庭的请求、委托,通过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活动。
前款中请求、委托民政部门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简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依法核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诚信申报;规范流程、信息保密;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人员、经费。
第五条 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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