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范文

桂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计取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和《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按照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详见附件1)。由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中其他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及《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办法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范围和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及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按照以下规定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根据本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要求,结合工程

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开列清单,单独报价。

对于《费用定额》费率区间的取值:

(一) 建筑(土建)工程:根据《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及桂林市城乡清洁工程要求按最高值取值;

(二) 市政工程:按桂建管字[2005]83号文《关于调整我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通知》执行;

(三) 其余工程: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取值,但不得低于最低值。

第六条 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测算、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九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包括建筑施工超标准排污、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行计算,列入工程造价,并计取税金。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出具“资金证明”的银行)设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帐户,并足额存入按本暂行办法计算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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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费专项费用,并保证此安全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支付:

(一) 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60%向施工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施工至二层楼面,完成二次平场后,支付20%; (三)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支付15%;

(四) 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期间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余额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否则,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视同没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不予施工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证明提交认可。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暂行办法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无故拖延,不得跨越总承包单位直接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本暂行办法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备存支付凭证备查,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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