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金融风险的种类特点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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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金融风险的种类特点及其

法律制度的完善

金融风险的种类特点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1.金融风险的定义

所谓金融风险,是指由于形势、政策、法律、市场、决策、操作、管理等诸因素的变化或缺陷而导致损的不确定性,指任何有可能导致企业或机构财务损失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金融在现代经济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如黄仁宇所说的,“农业社会管制的方式为新型商业管制方式所取代”,其等价的表达方式是“全国进人以数目字管理的阶段,自此内部各种因素大体受金融操纵。这可从现化经济的两个标志性特征中看出,从分工角度看,货币的出现使价值形式独立出来,为知识的积累和分〕二的全面展开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信用则将不同地点和时点的价值凝聚,使大规模的社会生产成为可能,从而内生出对扩大分工的要求。从制度(法律)角度看,“非人格”的法律系统之能得以建立并付诸实施,其前提是“全国进人以数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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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阶段”,这才能为之提供客观而明确的确立依据和仲裁依据;而使经济及至社会因素数字化和精确化正是货币与信用的主要功能。具体而言,现代经济的交易关系主要通过金融契约连接和深化,马克思曾说过,“货币作为一般支付手段,变成契约上的一般商品”,这使契约自由成为可能,交易频率和规模因之大大提升,从而产权博弈得以展开,产权制度框架逐渐构筑;而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这一转化从根本上重构了经济社会的微观构成,并成为现代经济“扩展秩序”的起点和加速器。简言之,现代经济的分工演进和秩序扩展都深深依赖于金融,因此,称金融是现代的核心,并不为过。 2.金融风险的种类 2.1市场风险

它是由于市场因素(如利率,汇率,股价以及商品价格等)的波动而导致的金融参与者的资产价值变化的风险。这些市场因素对金融参与者造成的影响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通过对其竞争者,供应商或者消费者所造成的间接影响。是由

于市场价格的变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头寸会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近两年,金融业并购重组活动的逐渐增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在实践中逐步被突破,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的不稳定因素。目前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如银行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这一类的以金融机构为母公司的模式,还有以实业公司为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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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属金融公司的模式。由于横跨产业和金融两个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多个金融部门,尤其是以实业公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资本运作形成了“融资-购并-上市-再购并-再融资”,运营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原则上我国的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制度,要求“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但并没有直接禁止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禁止有关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使整个集团同时涉及两类以上金融业务。对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管,存在着金融产品损害投资者利益以及集团内一个公司的金融风险传导至其他公司甚至整个集团。

二是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不断推出的各种横跨货币、资本等多个市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由证券市场、期货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以及黄金市场构成。目前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大力拓展委托理财业务。尽管不同的金融机构对于委托理财业务有不同的称谓,也有不同的业务规则,但“委托理财”中的“财”既投资于股票市场,又投资于外汇市场,还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说明委托理财业务或产品属于一种跨市场的金融产品。一些证券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导致巨额亏损,由于证券公司广泛参与了货币市场,证券公司的风险会传递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2.2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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