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试行)(DOC)

关于印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 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房学〔2015〕4号 各地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 为有利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状况评价、市场调研和价值评估活动,保证评估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满足相关信息披露需要,我会制定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相关评估活动中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积极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我会。 附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试行)(附件下载)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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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活动,保证评估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满足相关信息披露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持有或者拟持有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相关财产(以下简称信托物业)进行状况评价、市场调研和价值评估,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评估,包括信托物业状况评价、信托物业市场调研和信托物业价值评估。

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状况评价,是指对信托物业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调查、描述、分析和评定,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市场调研,是指对信托物业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信托物业自身有关市场状况进行调查、描述、分析和预测,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价值评估(简称信托物业估价),是指对信托物业的市场价值或者其他价值、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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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一个信托物业评估项目的评估内容,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行上市、运营管理(包括收购、经营、出售信托物业)、退出市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等的需要,可以包括信托物业评估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勤勉尽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信托物业评估所依据的资料进行审慎检查,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信托物业评估,不得撰写、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托物业评估报告。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物业评估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受理:

(一)本机构与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有股权直接从属关系等利害关系,或者与评估对象有利益关系的;

(二)本机构的专业能力难以胜任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接受信托物业评估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向其出具评估委托书;决定受理信托物业评估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评估委托合同。

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评估内容(信托物业状况评价、市场调研、价值评估三者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名称、坐落等),评估要求(评估工作完成时间等),委托日期等内容。

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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