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五里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文本)111

镇宁县城五里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类建设用地面积及所占比例详见五里坪片区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平衡表。 第十六条 居住用地

1.居住用地规划

规划居住用地236.76公顷,占建成区建设用地的70.26%,居住人口约4.5万人。

2.居住用地分类

规划居住用地主要为二类居住用地(R2)。 3.普教设施规划

五里坪建成区内共规划配建中小学设施用地4处,用地规模10.09公顷。 (1)幼托

幼托按学龄前人口比例与服务半径设置,共设置2处。规划幼儿园和托儿所合并设置,每处规模9-12班,用地面积0.3-0.6公顷。

(2)小学

根据居住功能单元的划分,设置2所小学。每处学校用地1.2-3公顷,服务半径500米,偏远区域可适当扩大至800米。

(3)中学

规划设置中学2所,每处规模12-40班,每处用地1.5-4.0公顷。 第十七条 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城市公共设施用地面积44.86公顷,占建成区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为13.31%。包括为五里坪建成区服务的商业金融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1.商业服务设施规划

规划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分为二组:片区级商业服务设施、居住小区级商业服务设施,同时建设沿街底层商业。片区级商业服务设施主要为五里坪片区综合服务中心,主要指黄果树大街两侧商业服务设施。居住小区级商业服务中心主要以沿街商业形式分布在居住组团内部。

规划商业金融业用地共40.01公顷,占建成区建设用地的12.72%。 2.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规划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共计4.85公顷。按照医疗卫生服务设施配套规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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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设置综合医院1所。

规划医疗卫生用地4.85公顷,占建成区建设用地的1.54%。 第十八条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道路广场用地32.90公顷,占建成区建设用地的9.76%。 新建停车场1处,用地面积1.14公顷。 第十九条 绿地

绿地规划以总体规划为基础,结合现状用地以及规划控制要求形成。包括两类绿地:公共绿地以及生产防护绿地。绿地面积共22.48公顷,占建成区建设用地的6.67%。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二十条 规划原则

立足于高起点,高标准,着重考虑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结合规划人口规模,合理布置各种设施,做到配套完善、数量恰当、分布均匀、留足用地。

充分利用镇宁城市设施,协调规划区与镇宁城市建设的需求关系进行规划建设。 第二十一条

规划内容

整个规划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由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和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构成。市政公用设施主要按照上层次规划布置,同时考虑规划区自身的需要。

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主要为商业金融业用地(C21)、医疗卫生用地(C51),具体的服务设施主要有医院、商业中心等。

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有非独立用地的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社区办公、物业管理)、公共厕所、社会停车场、中小学教育、农贸市场、卫生服务站。

对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布局,主要从上层次规划以及规划区内部配套为出发点,布置了交通设施、供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消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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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地块开发控制

第二十二条

地块划分

本规划将整个规划区划分为22个地块,并统一制定编码和控制指标。 第二十三条

地块控制

1.控制体系的内容

(1)用地控制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土地与建筑使用兼容性。 (2)环境容量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3)建筑形态控制指标:建筑间距、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建筑高度控制。

(4)交通控制内容: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位(面积)。

(5)建筑形态控制内容:对重要地段的地块内建筑的形式、色彩、体量、风格提出设计要求。

(6)配套设施控制: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布置和管理的要求。

2.地块的规定性指标

(1)用地性质: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根据用地分类标准进行标注。 (2)用地面积: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本次规划的用地面积均为地块的净用地面积。

3.开发强度

(1)建筑密度: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以上限控制,本次规划的建筑密度为地块的净建筑密度。

(2)容积率: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以上限控制,本次规划的容积率为地块的净容积率。

(3)容积率的有关规定 ①容积率变更

在地块用地性质根据土地兼容性允许的范围发生改变时,地块的容积率允许作适当的变更。但必须保证变更了用地性质的土地的绿化率指标符合规定。

②对于总面积大于3ha的大地块,在开发过程中如进一步划分小地块(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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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a)时,其开发强度可按如下规定进行调整:

对于沿城市道路、城市广场等开阔地段的小地块,其容积率可适当提高。由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执行。

(4)容积率的奖励和补偿 ①开放空间提供

在符合日照、消防、交通、卫生等相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建设单位进行建筑面积或容积率奖励。

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地块核定建筑面积的25%。

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规定表

地块核定容容积率<1.8 1.8≤容积率2≤容积率<3≤容积率<②开放空间条件

开放空间是指在地块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不包括按规定要求应退后规划道路红线、用地界线的用地以及满足建筑间距要求、地面停车要求的用地,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有方便的出入通道;

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m2;

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式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m至±12.0m,且开放地面层;

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并和基地其它空间相对独立,有明显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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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1m2有效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2.0 3.0 4.0 5.0 镇宁县城五里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限和设置明显的标志。

③建筑底层规定

建筑底层以架空层形式作为城市开放空间,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5)分区原则

以科学利用、合理利用、集约利用土地为原则,根据新区用地的区位条件、环境承载力等控制条件,划分低、中、高三级控制。

低强度开发区:主要为幼托小学等建设用地,容积率≤1。

中强度开发区:包括多层住宅用地、教育用地、医疗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部分商业用地,容积率1~3之间。

高强度开发区:主要为重点地段的商业用地和中高层住宅用地,容积率3~5。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建筑类型 低层住宅建筑(1~3层) 多层住宅建筑(4~6层) 中高层住宅建筑(7~9层) 高层住宅建筑(10层以上) 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 高层公建(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 建筑密度 40 30 25 20 20 20 容积率 1.0 1.5 2.0 3.0~3.5 3.5 5.0 备注: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 第二十四条

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城市绿地、电力、电讯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本条规定。

1.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规定

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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