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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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干甲设计大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三条 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

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筒称审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取得相应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以下筒·称审查机构)承担。.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在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规定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技术性审查主要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程序性审查分预审和终审两个阶段进行,在进行技术性审查之前应通过程序性预审,在通过技术性审查之后必须进行程序性终审。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由县级以上(合县级,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实行分级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凡依法需进行人防、消管线、燃气、节能、幕培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宜采取“统一报送防、环保、通信、专项管理”的原则,当各专项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单位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审查管理部门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有关管理规定和政策。

(二)负责全省审查机构审查许可证的申报、批准和管理以及审查人员的审查资格认定、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全省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专家对各审查机构的已审项目进行定期调审和质量评定。

(四)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仲裁决定。

(五)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检举和投诉,井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条 各市、州、县、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受理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进行程序性预审,并确定工程项目的等级及承担技术性审查的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格,签发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和专项审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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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要求进行程序性终审,并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三)对在本地注册的审查机构的有关活动(包括审查机构的运行、收费情况、审查合同、审查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实行监督管理。

(四)对审查人员的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审查机构聘用审查人员的活动进行审查鉴证等。 (五)协调与各专项审查部f1和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强化各部门之间的配合。

(六)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并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章 审查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对审查机构设置所规定的设立条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审查机构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分布。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和委托审查。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中的技术性审查由建设单位根据审查管理部门签发的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委托已取得与其建筑工程分类等级相对应的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进行。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方可承担建设单位委托的技术性审查工作,并接受审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技术性审查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与技术咨询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中介机构,不得兼营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许可证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甲级审查许可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丙级审查许可证由审查机构注册地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和审查专用章由审批部门统一颁发。

第十二条 各级审查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所有人员采取聘用方式,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交同级审查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相对固定并取得审查资格的审查人员,各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组成应达到以下最低要求: 甲级: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名,建筑、勘察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名,其他专业(包括给排水、电气、舜通等专业,下同)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名。其中: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其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过3项及以上特级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建筑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其中一人主持完成过2项及以上特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 乙级: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5名,建筑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2名,勘察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1名,其他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至少有2名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其专业负责人不仅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2项及以上一级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建筑专业审查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1项及以上一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

丙级: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名,建筑、勘察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名,其他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中至少有1名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3项及以上二级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建筑专业的审查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2项及以上二级建筑工浑的建筑设计;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

(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查收费严格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设有专门帐户。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置与审查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会城市的技术性审查机构应具备甲级审查资格,负责审查除超限高层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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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和施工图技术性审查。

二)地级市(合自治州,下同)的技术性审查机构应具备乙级审查资格,负责审查二级以下(合二级)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县级市(合直管市、县、林区,下同)的技术性审查机构应具备丙织审查资格,负责审查三级以下(合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本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10年以上本专业的工作经历。 (二)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熟练掌握国家和湖北省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申报结构、建筑专业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织技术职称并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主持完成过4项建筑工程三级以上项目的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申报勘察·专业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井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过3项以上丙级工程勘察工作,其中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申报其他专业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在丙级审查机构从事其他专业审查的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人员只能申报一个专业的审查资格审查人员的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后,颁发审查人员资格证书。受聘到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执业章。

第四章 程序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六条 凡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全套施工图和工程勘察报告后,在施工招投标及施工许可前应到项目所在地审查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报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规划部门签发的工程用地红线图(原件)。 (三)经主管部门备案及鉴证的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原件)。 (四)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书(对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则提供方案设计文件和审批意见书)。 (五)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3份(其中封面、目录及修改补充目录应为4份)以及工程勘察中的原始资料。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的工程勘察报告须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 (六)一级以上(含一级)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提供该项目桩基静载荷试压报告(原件)。 (七)3套完整的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署齐全的施工周(其中封面、目录及修改补充图目录、建筑总平面应为4份)和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版本。 (八)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业绩手册》 (九)审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对建设单位报审的资料,审查管理部门按下列主要内容进行程序性预审: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批准及报建等有关市期手续是否到位。

(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持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颁发的与报审项目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三)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了进省注册登记备案手续。 (四)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其勘察设计文件上是否由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 (五)勘察设计文件上是否由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签字盖章,设计图纸是否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并加盖本单位出图专用章。

(六)勘察、设计合同是否经主管部门备案及鉴证,勘察设计是否按照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和已按合同要求付讫。

(七)是否违反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八)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程序性预审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性预审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审查管理部门正式受理,并确定项目等级和承接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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