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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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公正、高效地办理招标投标投诉事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合同签订等各阶段。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按属地、分行业、分层级的原则,负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主管部门。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投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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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向社会公布。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提供投诉和投诉处理文本模板。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费用。

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二章 受 理

第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诉实行实名制,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

投诉分直接投诉和委托代理投诉。委托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投诉的相关请求和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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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10日后不再受理。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受理,并以下达投诉处理通知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二)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缺少必要材料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按要求补充材料后重新递交投诉申请的,以重新递交投诉材料日期为投诉申请日期,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投诉;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四)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的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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