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建筑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阿特金斯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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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乙方:阿特金斯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88号2106-2109室、22层 邮政编码:200001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项目联系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388号仙乐斯广场22楼 邮政编码:200003
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
甲
方
聘
请
乙
方
为
--------------------------------------------工作提供顾问咨询服务(以下简称“本项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1、 定义 1.1 本合同中
(a) “本合同”指合同正文及其附件,以及双方根据合同第7条所作的任何书面变更的 内容。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b)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c) “咨询服务”指附件一中订立的咨询服务内容,以及本合同第10条规
定的附加咨询服务。
(d)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和数据电文(包
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 本合同中的“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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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合同中的各标题仅作为参考之用,不得从任何意义上影响本合同
的涵义或其解释。
2、 合同的完整性
甲方与乙方订立的合同条款全部包含在本合同中,所有在此之前的合同、备忘录、谈判、信函、会议纪要或讨论等书面或非书面的文件、承诺均为本合同所取代。
3、 文件效力
如果组成本合同的文件资料之间出现含混不明、或相互冲突的,以合同附件为准,但双方根据本合同第7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的文件除外。修改文件的效力以双方最近达成的版本为准。
4、 禁止转让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本合同或其中的任何权利,也不得减少和豁免其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义务。
5、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各项条件完成之后即时生效: 5.1 经合同双方共同签署;
5.2 甲方依照附件二中的规定将预付款付至乙方的银行帐户。
6、 开始咨询服务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即时开始咨询服务工作。
7、 合同变更
双方对本合同的任何全部或部分修改、更正或放弃,都必须书面进行,且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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