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一、 总则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 基本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
(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 (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 内容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 编制单元划分 1、 编制单元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 编制单元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
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经过划定的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3)规模合理
编制单元面积一般以100~1000公顷为宜。用地功能相对单一的地区宜适当划大,用地功能相对混合的地区宜适当划小;城市新区宜适当划大,旧城区、城市中心区等宜适当划小;城市特色风貌区、风景园林、历史街区等特定意图区的编制单元划分,应有利于保护和塑造城市特色。
(4)编码统一
编制单元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统一的编码。 3、 编制单元划分成果内容
(1)编制单元汇总表 (表2.1)
表2.1 ╳╳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汇总表
编制单元名称 编制单元编码 面积 (公顷) “四至”界线 ╳╳╳单元 (2)编制单元划分图件
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划图上标明各编制单元的名称、编码、面积和“四至”界线。
4、 编制单元划分组织 (1)划定
编制单元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分,并经论证后确定。
(2)实施
编制单元划定后,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划定的编制单元为单位组织编制。
(3)调整
编制单元如需调整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按原确定程序组织进行。边界调整时,相关编制单元地域边界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不重叠和无缝衔接。
三、 城市用地分类与兼容控制 1、 基本分类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参见注释*1)(表3.1) 表3.1 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doc
2、 增加城市用地分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