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的通知索取号 AB4303682-2019-028 ( 2019-06-12 ) 纸质 发布机构 载体类型 上海文件编号 沪建质安〔2019〕348号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类别 主动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质安〔2019〕348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建设“一流城市”为目标,提高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提升工程建设形象,在执行《上海市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48号令)和《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的基础上,特制定《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以下简称《提升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一)外环线以内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 (二)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 (三)施工作业点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15米及以内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 二、实施时间
(一)2019年10月1日后,实施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必须按照《提升标准》要求全面提升文明施工水平。
(二)2019年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均应按照《提升标准》要求全面提升文明施工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推进步骤全面宣贯落实现行标准及《提升标准》,实施范围内新开工的施工项目,应制定完善文明施工制度,落实文明施工管理员,全面按照《提升标准》开展施工活动。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加大宣贯推进力度,在日常监督、抽巡查和投诉处置中,将提质升标工作作为重点推进内容。实施范围内未按照《提升标准》落实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不能评为“优良”,并取消文明工地参评资格。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
第一章 场容场貌
1.施工边界设置
1.1 施工现场应分别设置车辆与人员出入门,车辆出入门宽度不应小于5m。
1.2 施工现场应设置全封闭、轻质结构、可拆卸周转的围墙,材料宜选用金属材料,围墙基础色调为白色,底部设置0.2米的踢脚线,基础色调为深蓝色,总高度不应低于2.0m。
1.3 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防护棚,杆件涂黄黑警示漆,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1.4 企业LOGO标识及各类宣传,应采用喷绘、涂刷等方式,严禁在结构顶部、塔吊机身和平衡臂、外脚手架、围墙悬挂广告、标语。
2.施工防护设置
2.1外挂式阻燃性密目安全网,续燃、阴燃时间均不应大于4 s,网眼孔径不应大于12mm,颜色应采用灰色。
2.2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网整洁无破损,并定期对安全网检查、清洗和维修,并建立安全网清洗专项档案。
3.噪声控制
3.1 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安放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
3.2 施工现场与居民区间距不足10m,应采取设置隔声屏障或移动式隔音装置等措施。
3.3 施工项目破拆混凝土构件、基坑混凝土支撑等作业时,应采用混凝土静力切割等低音低尘设施设备,严禁使用夯锤、镐头机械、爆破等措施拆除。
4.扬尘控制
4.1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
4.2 施工单位应在围墙上安装喷雾降尘装置,在空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或易扬尘作业时自动开启。
4.3 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简易绿化、防尘网、防尘膜等全覆盖措施。
4.4 现场进行混凝土构件拆除、土方开挖等易扬尘作业时,应就近设置移动式抑尘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