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三节 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阐明了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点:一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二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行政强制

制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乱”,包括“乱”设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行政决定不能及时执行。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释义:据统计,截止 2004 年底,我国现行法律中有 62 部对行政强制作 出了规定,其中 51 部法律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24 部法律规定了行 政机关的强制执行。 现行行政法规中有 72 部对行政强制作出了规定, 其中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有 61 部,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有 22 部,同时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的有 11 部。 在 72 部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中, 30 部行政法规有上位法依有据; 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其他 42 部行政法规中, 27 部规定了查封、扣押。从制定的时间看,对行政强制作出规定的 72 部行政法规中, 有 45 部是在 2000 年之前制定的,其余是 2000 年以后制定的。 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包括七大类:一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有 9 部法律,包括由戒严法、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

示威法等,有 5 部行 政法规,包括强制戒毒办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限制人身自由的 方式有盘问、留置、约束、强制带离现场等。二是对场所、设施或者 财物查封,有 13 部法律,包括税收征管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等,有 31 部行政法规,包括海关稽查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三是对财务的扣押,有 12 部法律,包括枪支管理法、 海关法、产品质量法等,有 35 部行政法规,包括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四是对存款的冻结,有 2 部法律即海关法和税收征管法,有 5 部行政法规,包括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进出 口关税条例等。五是检查、调查、监管等涉及进入公民住宅、生产经 营场所,有 39 部法律,包括国家安全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等, 有 32 部行政法规,包括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六是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爆发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 况下采取紧急措施,有 12 部法律和 12 部行政法规。七是金融监管和 技术性监控措施,有 7 部法律包括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进出 口商品检验法等,有 5 部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有 20 部法律,包括集会游行示威法、海关法等,有 23 部行政法规,包 括防汛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被授权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税务机关、防汛指挥机构等。此外,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金融监督和监察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迹象的, 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

结。 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也大量设立行政强制。 有些地方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也有设定行政强制 的情况。层级越低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强制越多。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释义:阐明了适用和不适用行政强制的范围。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有其特殊性,所以需要依照特殊规定。这里所谓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很多,比如:《防震减灾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海关法》、《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释义:由于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等。本条规定体现了法定原则。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释义:本条的规定体现了适当原则。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从程序上说,行政主体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必须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有对应关系,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释义:本条的规定体现了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释义:本条的规定体现了不得为单位和个人牟利原则。行政强制四大原则的确立,就是为了杜绝滥用行政强制权的行为发生。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释义:明确了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所拥有的五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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