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负责贯彻、落实公司物资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 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物资采购、合同管理、重大履约问题协调、物资质量监督、供应商关系管理、报废物资处臵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 省公司财务部是本单位计量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负责计量资产增减变动及日常运维相关的预算、核算、资金、保险等财务管理工作,配合业务部门开展计量设备的清查盘点、报废等管理。
第十四条 省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组织本单位物资合同的集中签订与结算,履约问题协调,资金预算、支付申请编报,报废物资处臵等相关工作;
(二) 配合开展本单位计量物资质量监督、供应商关系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省公司计量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 协助省公司营销部开展计量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的监督与管控;
(二) 负责本省采购需求计划的分析汇总、采购计划提交;
(三) 负责各级供电企业表库的配送计划的制定、审核和执行;
(四) 负责汇总、编制所辖范围内计量资产月度配送需求计划;
(五) 负责所辖范围内配送工作质量监测指标统计、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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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并报省公司营销部;
(六) 负责本省集中管理的计量资产建档、检定配送、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资产调拨等工作;
(七) 负责制定本单位计量工作发展规划;
(八) 负责开展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本省各级计量实验室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 负责省级库房建设、管理工作;
(十) 负责监督、指导地市、县供电企业计量资产库房的管理工作;
(十一) 负责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计量档案全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地市(区、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地市供电企业”)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县(市、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企业”)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本单位计量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工作中的各项业务管理;
(二)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县级供电企业计量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工作;
(三) 负责本单位计量资产明细项目储备规模、需求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并协助同级财务部门做好相应业务预算的编制;
(四) 负责本单位计量资产库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五) 负责汇总、审核、制定管辖范围内的计量资产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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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需求计划,上报省公司计量中心;
(六) 负责各级供电企业表库的配送执行; (七) 负责本单位配送计量资产的出入库工作; (八) 负责本单位计量资产盘点及报废工作; (九) 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 负责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计量档案全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地市(县)供电企业财务部是本单位计量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负责计量资产增减变动及日常运维相关的预算、核算、资金、保险等财务管理工作,配合业务部门开展计量设备的清查盘点、报废等管理。
第三章 计量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计量资产管理实施“省级集中”管理模式,业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储备、预算编报、需求计划、ERP系统项目创建、物资招投标、合同签订、到货/检定配送、发票校验与付款、资产报废和资产调拨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需求计划提交。
(一) 对总部组织实施采购的计量物资,各级供电企业按照公司下达的年度综合计划和明细项目预算安排,分批次向省公司计量中心提报计量物资采购需求计划,经统一汇总审核后,报省公司营销部审批;省公司计量中心依据审批结果向省公司物资部提报采购申请,由省公司物资部统一提报至国网物资部。
(二) 对省公司组织实施采购的计量物资,各级供电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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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按照公司下达的年度综合计划和明细项目预算安排,经省公司营销部汇总、平衡需求计划后,分批次向省公司物资部提报计量物资采购申请;省公司计量中心协助省公司营销部汇总、平衡需求计划。
(三) 地市(县)供电企业的采购需求计划提报应通过省级计量中心生产调度平台(MDS)和营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审核后的采购需求计划申请应经由ERP和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实现提交。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计量资产购臵合同的签订应按照公司物资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对省公司出资采购的计量物资合同由省物资公司与各供应商统一签订。对子公司性质的供电企业出资采购的计量物资合同,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可选用以下方式:
(一) 由子公司与各供应商统一签订;
(二) 子公司委托省物资公司与供应商统一签订。 (三) 合同签订应通过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ERP业务应用和电子商务平台等系统综合完成。
第二十一条 物资到货/检定配送。省公司营销部组织省公司计量中心与供应商,按照合同协商确定订货时间,编制《设备订货清单》。计量器具到货后,省公司计量中心统一进行全检验收后,将验收报告提交省物资公司,并组织配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票校验和付款。计量物资的发票校验和付款应按照公司财务和物资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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