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为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及国家、地方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总体要求,以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可持续增效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建立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生态畜禽养殖格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X)《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X年第7号)、《X市城市总体规划》(X—X年)、《X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可养区。在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城市建成区、小城镇建成区;

3.南山风景核心区;

4.X经济开发区、段园工业集中区等建成区;

5.闸河、龙河、岱河等主要河道外侧100米以内的范围;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城市建成区范围外、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及小城镇建成区外、小城镇规划区内;

2.市高铁新区规划范围内;

3.X经济开发区、段园工业集中区等建成区至规划区范围内; 4.南山风景核心区外、东外环以东沿山范围内;

5.村镇规划区及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区域(村庄)边界常年主导方向上风向1000米、其他风向500米的区域;

6.闸河、龙河、岱河等主要河道外侧100米以外300米以内的范围;

7.禁养区范围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

区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可养区。

各镇(街道)在规划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时,必须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规模养殖场(小区)要实行污染物集中处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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