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工【2013】641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和《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等九个专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算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87号令)(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第四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中级造价员等工程造价人员承担。承担上述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上述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宜采用《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统一格式的“工程计价表”表达。

第五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计价方式与计价风险

第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八条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九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十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一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一)《计价规范》和相关专业工程的《计算规范》及本实施细则;

(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三)符合规定深度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五)拟定的招标文件;

(六)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的《计算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专业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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