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材料要求

附件1: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材料要求

一、登记范围

由外国企业生产的、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参照本要求登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二、登记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登记材料包括《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见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见表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材料一览表》,以下简称《申请材料一览表》),如果登记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允许使用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需要经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登记。

(二)登记材料要求中英文对照,中文在前,英文在后。如生产国为非英语语种国家,还应附具本语种登记材料。所有登记

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外文登记材料原件要求用生产厂家的信头纸出具,并由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四)中文登记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 (五)登记材料中不应夹带与申报产品无关的信息。 (六)登记材料应按《申请材料一览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申请表》置于登记材料的首页。

三、《申请表》的填写

《申请表》的填写应中、英文对照。

(一)通用名称:能够反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真实属性。

(二)商品名称:在中国销售和使用时拟采用的名称,不得完全用外文字母、符号、汉语拼音或数字表示。

(三)产品类别:应与生产国批准的产品类别一致,同时应符合我国《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T 10647)的要求。

(四)外观:说明产品的颜色、气味、形状(粉末、颗粒、结晶、块状)和状态(固态、液态)。

(五)主要成分及含量:有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保证值,应与申请材料中的产品质量标准一致。

(六)其他成分及含量:卫生指标,载体名称及含量。 (七)生产厂家:产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不得用总公司和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代替,不得只填写信箱号。

(八)申请单位:一般应与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相同,也可填写总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对于鱼粉,如果是工船加工的,也可填写总公司名称和地址,并标明为海上生产。

(九)代办单位(人):代理申请进口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名称、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和通讯地址。

(十)签字:应由申请人签字。

四、申请材料内容

(一)生产国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该项内容主要包括:

1.登记产品及其主要成分在生产国允许作为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的证明文件。对于源自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的产品应提供生产菌种的属名、种名和菌株编号。

2.由生产国官方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厂家合法生产该产品的证明文件。

3.生产国官方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应体现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具体地址,并证明该产品在本国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受任何限制。

4.如果该产品在其他国家获得进口许可,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登记许可证复印件。

5.官方证明文件应到中国驻生产国使领馆进行确认。

(二)委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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