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基础学习1

付款行 开证行 ⑤交单索偿 ⑥偿付 ②开证、寄证 通知行 议付行 开证申请人 (进口人) 合同 受益人 (出口人) ⑦付款赎单①申请开证③通 知④ 审交证、单改、证、议发货付一、单证的作用

二、单证的分类(大纲内容) 一、国际贸易单证的作用 (一)单证的含义

广义: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各种单据、文件与证件的统称。 狭义:结算单证,特别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结算单证。 (二)单证的作用 1.合同履行的必要手段

卖方交单即交货,买方见单即付款。

货物买卖通过单证买卖实现,双方交易不再以货物为核心,而以单证为核心。 2.外贸经营管理的重要工具

外贸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工具——合同内容、信用证条款、交货品质、数量、运输、保险、检验检疫、报关、结汇等诸多业务环节,最终在单证工作上集中反映出来。

一国对外贸易管理的重要工具——国际贸易单证体现了一国对外贸易政策。 3.进出口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单证的作用和分类

单证质量的提高,单证管理工作的加强,可以加速资金回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

4.进出口企业形象的重要内涵

美观、整洁、清楚的单证,为企业塑造良好的形象。 二、国际贸易单证的分类

(一)《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的分类

1.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货币属性,如汇票、本票、支票等结汇单据 2.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商品属性,用以描述货物性质 ⑴ 基本单据:使用频率很高,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 ⑵ 附属单据:由买方要求卖方提供

官方的——进口国官方要求的单据,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原产地证明

非官方的——进口方要求说明货物及相关情况的单据,装箱单、重量单、品质证书、寄单证明、寄样证明、装运通知、船龄证明等。 (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的分类

1.运输单据 transport documents——海运提单;非转让海运单;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单据;航空单据;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运单据;快递、邮政收据、邮寄证明。

2.保险单据insurance documents——保险单、保险凭证、承保证明、预保单等。 3.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4.其他单据 other documents——装箱单、重量单和各种证明书。 (三)UN/EDIFACT的分类(联合国工作组的分类)

将国际贸易单证分为九大类:(1)生产单证(2)订购单证 (3)销售单证 (4)银行单证(5)保险单证 (6)货运代理服务单证 (7)运输单证(8)出口单证 (9)进口和转口单证

(四)按照单证形式分类

分为纸面单证和电子单证,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节 国际贸易单证工作环节与要求

一、单证工作环节 二、制单基本要求 三、制单的依据

四、对单证员的要求 一、国际贸易单证工作环节

1.基本环节包括制单、审单、交单和归档 2.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在制单环节前还有审证 二、制单基本要求

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一)正确——单证工作的前提,也是最重要的一条 1.各种单据必须做到“三相符”

单证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占首要地位(信用证是制作单据的依据) 单单相符——单据与单据相符 单同相符——单据与贸易合同相符

2.各种单据必须符合有关国际惯例和进口国的有关法令和规定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 600》)是审单依据,也是信用证审证依据。(UCP500已被UCP600条款取代)

在缮制单据时,应注意不要与《UCP 600》的规定有抵触

3.银行,主要控制“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与相关国际惯例相符(银行只考虑单据的相符性,不考虑货物问题,交单即议付。)

外贸企业,“三相符”+与相关国际惯例相符+“单货相符”(单据内容与实际的交货相符)。 (二)完整

1.成套单证群体的完整性。

在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情况下,出口商只有按照规定备齐所需单证,银行才能履行议付、付款或承兑的责任。托收也是如此。

信用证条款中有DOCUMENTS REQUIRED,会详细列明所需要的单据及相关内容。比如CIF下,至少要提供发票、提单、保险单,还有些要提供箱单、检验证书、产地证、附属证明等。

2.每一种单据所填的内容必须完备齐全。 3.各种单据份数齐全,尤其是提单的份数。 (三)及时 解释:

*信用证有效期: UCP600规定,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到期地点。规定的到期日,为信用证的有效期。(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交单期:信用证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后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的特定期限,即交单期。(Presentation/Negotiation Period)

*装运期:装运期是指卖方装运货物的期限,提单签发日期应在装运期限内。(Latest Date of Shipment)

*双到期:信用证没有装运期,只有有效期,即最迟装运期限为有效期。 指信用证和货物装运同时到期。

1.及时出单

单据的出单日期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商业习惯的合理日期 ☆保险单日期早于或等于提单的签发日期。(CIF术语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前购买保险)

☆提单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期限。(货物装船在装运期限内,装船后拿到提单) ☆装运通知书必须在货物装运后立即发出。(以方便买方办理保险与接货) ☆汇票日期在提单签发日期后一两天 各单据日期次序

发票日期<检验证书日期、保险单日期<提单装船日期<装船通知日期<汇票出票日期<信用证最迟交单日期或信用证有效期

2.及时交单

向银行交单议付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

如果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银行将拒收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单据也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21天条款)

☆如果有规定期限则按照规定期限交单(多为提单签发日期15天内),但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如未规定该限期,银行将拒收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四)简明

《UCP600》中指出:“为了防止混淆和误解,银行应劝阻在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书中加注过多细节的内容。”

(五)整洁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