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厂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落实******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员工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14〕264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等,结合常德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各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或者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每月安全生产奖惩考评工作。
第八条 安监保卫部、生产技术部分别行使公司安全监督、文明生产、环保监督、生产管理职能,负责下发各种安全生产《处罚通知单》,并将考核建议汇总报公司考评委员会。
第九条 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负责对本部门及相关外委工程的安全、质量及进度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外委单位、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事件责任部门、外委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对发生的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未遂,按照本细则附件《障碍异常认定规定》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对隐瞒、谎报、迟报事故、事件的责任部门和外委单位,按照相应考核等级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事件): (一)不按规定将事故(事件)上报。
(二)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事件)重要情节。 (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四)躲避、阻碍事故(事件)调查,或未在事故(事件)分析会上说明事故(事件)真实经过。
第十四条 外委、外包单位工作责任范围内发生异常(未遂)及以上等级的不安全事件和人身事故,按事故、事件同等性质追究对口执行部门(项目直接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人员责任,并纳入执行部门事故、事件统计。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说清楚”和“事故检讨”制度。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和设备事故、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如责任一类障碍、严重未遂等),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专题汇报、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 第十六条表彰和奖励
(一)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安全生产先进部门评选条件:完成年度安全目标(必备条件条款),年度安全绩效综合考评成绩居前三名。
(三)安全生产先进班组评选条件:(1)年度内被授予并保持《安全标准化班组》;(2)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3)班组无公司通报的违章事件;(4)“五型班组”年度考评成绩居前30%。 (四)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