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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人:(甲方) 莱芜名嘉置业有限公司
出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将房屋出租给甲方使用,甲方承租乙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提示条款: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出租人应出具身份证及复印件、房产证及复印件;若无房产证,应出具相关产权证明;若转租,应出具房产所有人同意转租证明,且出租人保证出租房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 , 间数 ,建筑面积 ㎡,附属设施 。 第三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期限:租金数额(大写) 元/月;房屋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乙方收取房屋租金时,应出具税务部门认可发票。
第五条 租赁房屋用途: 。 第六条 乙方负责租赁房屋的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保证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乙方需承诺该租赁房产未设定抵押,也不存在任何其他限制所有权的权利。同时,该租赁房屋及相关设施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卫生等国家标准。
第七条 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水电费、取暖费等使用性费用; 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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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乙方负责支付房屋租赁产生的税金。 第八条 合同租赁期满后,若乙方同意续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 合同解除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____日以上;
2.乙方违反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甲方无法正常使用出租房屋; 3.甲方提前 日通知乙方;
4.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甲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务受到损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2、乙方未按约定交付出租房屋的,每日支付逾期违约金为月租金的30%。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莱芜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注:出租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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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甲方):莱芜名嘉置业 出租人(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编号:20160421006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甲
方
将
自
有
的
坐
落
地
址
:
的物业出租给乙方作为商住使用。
2、甲方的出租房屋为□精装□其它 ,所有房屋具备正常使用条件,水管、电线路和设施完好无损,家具及设备以现有为准,甲方不再为满足乙方要求而改变任何东西(家具及设备情况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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