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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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津发改价管〔2017〕746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单位:

为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尽量降低下游用户用气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我市决定降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价格

(一)门站价格。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每立方米由2.00元降低为1.90元。

(二)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由2.77元降低为2.66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每立方米由2.37元降低为每立方米2.26元。燃气经营企业结合购气价格和用户用气量情况,可在不超过调整后的价格基础上,自主制定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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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三)趸售价格。综合考虑门站价格、输配成本和用气结构等因素,管道天然气的趸售价格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推进天然气公开交易

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和用户积极进入上海、重庆天然气交易平台交易,公开交易的天然气价格由市场形成。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价格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对9月1日前的用气情况进行核对,避免计量和结算过程中的争议。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三)滨海新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参照执行。

2017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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