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3.1.4条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5.01.09 【实施日期】2015.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市场流动性,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决定对跟踪跨境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投资境外市场的上市开放式基金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修改为: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债券、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 1 / 2
日起回转交易。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
二、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可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名单详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9日起正式施行。本所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技术实施等相关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名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1月9日
附件:
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 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名单
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深市可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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