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 206 — 2005
前 言
为提高城市供水水质,加强水质安全管理,保障人们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对城市供水的水质要求、水质检验项目及其限值。
本标准对供水水源、水厂生产、输配水、二次供水和用户受水点水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上海监洲站;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琪 梁相钦 宁瑞珠 王 欢 宋仁元 沈大年
陆坤明 卢益新 樊康平 王恩福 陈国光 黄天笑曾 卓 齐 宇
参加起草人:张金松 陶 涛 刘丽君 张秀忠 刘 路 刘岳峰 农晋琦
徐 荣 宗祖胜 刘 茜 曲志军 惠如冰 林爱武 杜 兵
张建华 王 丹 罗 亮 修立庆 王秀丽 吕宝和 李桂香 秦 晶 孟莉莉 马 越 张旭东 姚 刚 张立尖 陆 峰 向 华 董瑞圣 祝敏捷 童 俊 钱静汝 蒋增辉 王幸艳 陈均卓 章诗芳 陈宛华 孙 伟 黄 娟 王锦城 吴建安 胡鸿燕 陶晓武 辜 强 冯 健 陈珊珊 孙晓航 谢海英 商文新 叶 劲 李朝晖 邬家祥 唐雪慧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CJ/T 141 城市供水 二氧化硅的测定 硅钼蓝分光光度法 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
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CJ/T 144城市供水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CJ/T 146城市供水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CJ/T 147城市供水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
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 CJ/T 150 城市供水 致突变物的测定 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 3 术语和定义 3.1 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 二次供水
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3.6 用户受水点
供水范围内用户的用水点,即水嘴(水龙头)。 4 供水水质要求 4.1 城市供水水质
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